中餐廳手機點餐多收1元 系統費轉嫁消費者惹議

為節約人力和方便顧客,洛杉磯部分餐廳開始使用手機點餐。顧客到點後掃描二維碼就能獲得菜單,並在手機上下單想吃的菜,無需服務員幫忙。然而科技並非免費,因此產生的技術費用,究竟該商家買單還是消費者買單?

洛縣居民艾女士和女兒近日在羅蘭岡(Rowland Heights)某中餐廳就餐,進店時店員讓她用手機掃碼點餐,艾女士照做。結帳時,她發現多了一元的「便利費」(Convenience)。她詢問店員,得知這一元是支付給手機點餐使用的系統。艾女士感到生氣,一元不多,但店員應提前告知該款項。她認為點餐系統的費用應由商家支付,這是商家提供的服務之一。

艾女士將該事件發表在公共論壇,網友評論主要分為兩種。一類評論認為,一元確實是付給科技公司的,店家並未從中獲利,且也就一元錢。另一類更占上風的評論認為,這是隱性費用,商家用的系統沒理由要求顧客買單,且使用科技為商家節省人力。有網友提出,從法律層面而言,顧客有理由拒絕支付。

記者查詢以前在LA中餐廳用手機點餐的消費記錄,發現確實大多都額外收取一元,稱「便利費」、「服務費」或「手續費」,因金額不多並未察覺。

一元「便利費」已是隱性消費中最輕的一種,愛吃中餐的何小姐表示,去過一家燒烤店,在開帳單時直接加了20%的小費,同時收據下方還有手寫小費的一欄。何女士當時沒有留意,習慣性支付15%的小費,回家算帳時才發現自己被划走了一筆「巨款」。

洛加大(UCLA)法學博士康律師表示,對於未被提前告知的額外費用,顧客可拒絕支付。在加州,商家應承擔刷卡的手續費,如因為顧客刷信用卡而額外收費是違法的。除非是經加州公共事業委員會(California Public Utilities Commission)所批准的收費。不過,商家給用現金支付的顧客提供優惠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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