亂填資料取得優惠券 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恐觸詐欺,勿圖小利而觸法

文/陳雅譽

據報載,有速食餐廳業者為了瞭解顧客對餐廳服務或餐點的滿意度,推出只要填寫調查表的顧客均可獲贈優惠卷的活動。但為了透過問卷內容改善業者服務,也為了更進一步了解顧客的消費內容、消費時間或消費場所,也要求參與活動的顧客必須提供該次消費的發票號碼,以便餐廳業者能進一步查對消費的真實性或具體化客戶指述、褒獎的對象。只是有眼尖的消費者發現,縱使沒有真正消費的顧客,也可以透過任意填入發票號碼,一樣可以得到優惠卷,並廣為宣傳。因此,網友便開始分享此「偷吃步」。但這在法律上真的沒有問題嗎?

按刑法第339之詐欺罪規定「(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第3項)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本例來看,速食餐廳業者是為了收集消費者對於特定消費場次的滿意度,以便進一步改善或加強原有的服務或餐點內容,才以提供優惠卷的方式吸引顧客參加活動。然而提供不實發票號碼的消費者所填寫滿意度的資料內容並不符合餐廳業者的活動設定目標,尤其消費經驗更可能是虛假的,餐廳業者自然無法透過問卷內容得到顧客真實的用餐經驗,倘若依據蒐集到的顧客用餐經驗資訊改善服務或餐點時,更可能因此吃力不討好。回到刑法詐欺罪的規定,消費者以虛假的資料填寫問卷,就是對餐廳業者施用詐術,餐廳業者因為誤信消費者所提供的資訊為真,才會陷於錯誤,願意給付優惠券。而消費者填寫的目的也是為了取得業者所贈送的優惠卷,也就有了為自己不法所有或得不法利益的意圖,這樣看下來,消費者的行為便符合前述詐欺罪的構成要件。

只是消費者可能會抗辯一切都是因為餐廳業者所設計的活動程式有瑕疵,是餐廳業者有錯在先,所以是可以被原諒的!然而這種辯解能成立嗎?這就好比縱使別人住處大門忘記上鎖,我們也不可以任意進到他人家裡,拿走他人家裡所擺放的錢一樣,這些行為都可能涉及不法。因此,千萬別以為贈品只不過是價值低微的優惠券,認為有趣、好玩,就貪圖小利而誤觸法網,這樣就真的是得不償失了。

(本文作者為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會員、桃園地檢署檢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