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逆轉徐千晴酸徵才需賠15萬 鄭運鵬一句話嗆爆一審法官

民進黨前立法委員鄭運鵬。(圖/TVBS)
民進黨前立法委員鄭運鵬。(圖/TVBS)

新竹市府前發言人徐千晴去(2023)年在臉書指出,民進黨前立委鄭運鵬辦公室的徵才廣告,「聯絡人、電話、地址、員工人數都沒有,猶如詐騙集團」,鄭運鵬憤而提告徐千晴,求償60萬,經一審判決被判敗訴,但鄭運鵬提出上訴,如今二審逆轉,認為徐沒查證就評論,改判需賠償15萬元,不得上訴。對此,鄭運鵬嗆一審法官,你的離苦得樂判決在法律上做了什麼?你的離譜,受害者能得樂嗎?

高等法院二審改判徐千晴需賠償15萬元。(圖/TVBS資料照)
高等法院二審改判徐千晴需賠償15萬元。(圖/TVBS資料照)

徐千晴於去年5月3日在臉書PO出鄭運鵬桃園辦公室的人力銀行網站查詢截圖,並寫下「鄭委員的徵才廣告,聯絡人、電話、地址、員工人數都不透露,猶如詐騙集團讓人卻步」。當時鄭運鵬辦公室回應,並無徵才需求,認為徐千晴所言已涉妨害名譽,因此對她提告並請求損害賠償60萬,同時須於臉書粉絲專頁刊登聲明啟事一個月。

事後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徐千晴免賠,稱徐言論屬個人意見表達,也是對可受公評之事做發表,鄭運鵬身為政治人物,須以最大容忍度接受社會檢視、監督,並稱「一個人永遠活在別人的認可之下,是最大的悲哀,願所有因他人言論所苦者『離苦得樂』」。事後鄭運鵬不服,提出上訴。

今日二審判決出爐,法院認為,從徐千晴的截圖上來看,鄭運鵬並無招聘員工情事。此查證方式相當簡易、所需時間低,甚至無須支付任何費用,一般人也可輕易做到,徐千晴應先行查證,卻直接於粉絲專頁發表文章,與事實並不相符。此並非合理評論,已侵害鄭運鵬名譽,造成他受精神上痛苦,因此改判徐千晴須賠償15萬,至於刊登聲明部分,則駁回鄭運鵬之請求。

對此,鄭運鵬回應,高院認為徐千晴連基本查證都不做,當然非言論自由保障範圍,「換我請教一審法官:你的離苦得樂判決在法律上做了什麼?你的離譜,受害者能得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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