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逆轉有罪 不得上訴違憲

中國時報【林偉信、林宏聰╱台北報導】 本刑3年以下輕罪及竊盜罪,一審無罪二審改判有罪,依刑事訴訟法376條規定不得上訴,但大法官會議認為,這樣的規定違反憲法保障的人民訴訟權,昨日作成752號解釋宣告違憲、立即失效,這類型的官司尚未定讞者,都可據此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司法院決修法 擴大適用 此次釋憲案所及效力不包括侵占、詐欺、背信及恐嚇、贓物罪二審定讞案件部分。但由於上個月的司改國是會議分組會議已決議要求修法,司法院昨日決定,援引大法官解釋精神向立法院提出修法,未來將全部可以適用。 這次聲請人是高雄陳姓補教老師,他在2009年遭起訴,被控性騷擾在補習班寫課業評量的國中女學生,強吻她的手背及嘴唇,一審判無罪,二審卻依女學生證詞,改判他拘役20日,可易科罰金確定,他不甘清譽受損,曾聲請釋憲《性騷擾防治法》條文,欠缺明確性規範,但未被受理。今年2月再出擊,改主張「二審突襲改判有罪定讞」違憲。 違反保障人民訴訟權 陳老師昨日得知獲大法官認同,一舉改變現行刑訴制度,透過電話表示沒有心理準備,婉拒受訪。 另一位聲請人是張姓男子,被控2013年間犯下多起侵入住宅竊盜案,一審各依竊盜及竊盜未遂罪判他徒刑10月、4月和無罪,案經上訴,原判無罪部分,前年二審改判有罪定讞,他也聲請釋憲。 大法官會議認為,陳男、張男無罪遭改判有罪後,刑訴法沒有提供他們至少一次上訴救濟的機會,與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意旨有違,自解釋文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因陳男及張男是聲請者,可以發生溯及效力,再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可向最高法院提上訴 至於這類案件一、二審都判有罪者,大法官會議認為,這是立法形成範圍,與訴訟權保障不相違背,此部分沒有違憲。 因大法官會議採「不告不理」原則,本次釋憲只限聲請人涉犯3年以下、竊盜罪的類型部分,大法官黃昭元、陳碧玉、湯德宗、黃璽君為此分別提出部分不同意見書,主張應全部檢視二審定讞的犯罪類型,作成違憲解釋,才能全面且立即保障人民的訴訟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