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能源轉型】能源署公告施行地熱能探勘管理辦法 加速建地熱電廠

【二次能源轉型】能源署公告施行地熱能探勘管理辦法 加速建地熱電廠
【二次能源轉型】能源署公告施行地熱能探勘管理辦法 加速建地熱電廠


經濟部能源署今(3)表示,已在5月13日公告施行《地熱能探勘與開發許可及管理辦法》,明確地熱能探勘及開發作業行政程序,規範重點涉及程序、資源、共榮、原住民、環境、控管等6大面向,協助業者以一致化程序加速建置地熱電廠。

一、程序面:統一由中央主管機關(能源署)受理申請案件,並會同地方政府、各部會代表及專家學者進行聯合審查,以建立全國一致之審理程序。

二、資源面:為免影響既有業者權益,降低不同地熱案場的資源競爭關係,後進業者其井體正投影至地表500公尺範圍內若已有地熱業者,應檢附影響評估與減緩影響措施之說明。

三、共榮面:規定業者於探勘及開發動工前,均需辦理地方說明會,並提送相關說明會文件完成備查,以保障鄰近利害關係人權益。

四、原民面:明定案場涉及原住民族公有土地者,需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辦理,以維護原住民族相關權益。

五、環境面:發電尾水回注比率需90%以上,並要求案場應設置量測設備記錄發電使用水量、尾水回注量等,按季送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水利主管機關備查,以確保地下水資源永續開發。

六、控管面:訂定許可換照銜接機制,針對已取得地方主管機關核准之鑽井、開發相關許可業者,得於一定時間內向中央主管機關(能源署)申請許可換照。

經濟部表示,2023年6月21日修正《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並增訂地熱專章後,能源署已多次召開利害關係人會議,並徵詢各界意見,並於今年5月13日正式公告《地熱能探勘與開發許可及管理辦法》,明確地熱能探勘及開發申設流程。

能源署說明,有關「探勘」許可的申請,乃基於設置地熱能發電設備為目的進行鑽井、開鑿,若為前期學術研究地表調查,則無需申請探勘許可,以簡化程序。

此外,針對案場500公尺間距標準,目前係採用井體地表投影範圍,其目的是為了確認與辨識間距範圍內的利害關係人,並預為影響評估與規劃減緩措施。

經濟部將持續依推動情形及相關技術發展,滾動調整相關規定,並已設立地熱發電單一服務窗口。

能源署期待透過本次公告,完善地熱申設法規,協助業者朝向明確且一致化的申請程序,加速設置地熱能電廠,推動我國2050淨零碳排目標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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