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泥礦權到期日 原民: 將封山封路捍衛土地
新頭殼newtalk
立法院明天將開議,太魯閣族人與關心的公民團體今 (21) 日到立法院群賢樓門口表達訴求,希望立法院能在亞泥礦權到期前立即通過礦業法修法,並將原基法21納入,修補幾十年來錯誤,否則將封山封路,強力捍衛族人的土地。
時代力量黨主席黃國昌認為行政院訴願委員會駁回亞泥展限案,從法律角度,亞泥屬於持續進行資源利用的行為,必須踐行原基法21條是無庸置疑的,因此這是一個違法的處分;現行礦業法非常不合理,霸王條款及違背環境、生態及原住民族權益的部分,希望在新的會期開議後,讓礦業法這個優先法案能早日通過。
上會期擔任經濟委員會召委,同時也是擔任義務律師團團長的立法委員高志鵬表示,訴願決定書雖然肯認礦場週遭居民的生命權、身體權及財產權可能會因為礦場受到影響,礦業法也有保障週遭居民權益的意旨,因此族人有提起訴願的資格,但是在實質理由的判斷上,行政院認為因為現行礦業法第31條第1項規定已經限制只有在該項五款事由發生的時候,才能駁回亞泥公司礦業權展限的申請,但行政院認為亞泥公司並不具備這五款事由,所以不能駁回亞泥公司申請。
高志鵬進一步表示,從一個身兼法律專業的立法委員角度來看,礦業法真的很有問題,太過偏袒這些採礦業者,不但對環境造成重大的影響,也無法保障周遭地區的利害相關人,尤其是原住民族的部落族人。
訴願遭駁回,政院踢球給立院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秘書長謝孟羽表示,當地族人最在意的是原基法第21條以及「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賦予族人的諮商同意參與權,行政院再次強調,由張景森及林萬億政委召開的2016年11月7日的研商會議結論(礦業權展限階段無須踐行原基法第21條),是依據原基法第34條及行政院處務規則第3條作成,應當被遵循。
謝孟羽認為,原基法第21條以及諮商同意參與辦法第3條已經明文規定,到底礦業權展限是不是應踐行原基法第21條的同意事項,應交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原民會決定,而且原民會早在去年8月已經告知族人亞泥公司礦業權展限展限申請,一定要踐行原基法第21條,但行政院仍置若罔聞,視族人權利於無物,甚至還特別在理由書中表明「至礦業法將來是否及如何修法?是否規定本案亦須溯及踐行原基法第21條相關程序?則屬立法機關之形成自由,尚非本案決定所能置問,併此敘明。」將燙手山芋丟給立法院,由此可知,礦業法如果再不修法,類似的情形只會再次發生。
霸王礦業法,罔顧原民權益
地球公民基金會專員黃靖庭進一步說明,從這次訴願結果可以知道,礦業法第31條根本就是霸王條款,將本應屬於國家所有、全民所有的礦產資源,形同割讓給特定財團或私人,審查也是淪於形式,無法有效進行監督管控,甚至一旦駁回,有關機關還必須負補償責任,實在不合理。
族人戮力同心,民間相挺到底
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執行長凃又文表示,行政院有撤銷礦權展限的空間,但因對原住民權益視而不見,而做出這樣極度傾向礦業權者的判決。訴願決定書中所依據的行政院研商會議,政府官員並未考量原住民族土地被剝奪的權益侵害,卻成為行政機關怠惰的理由。
凃又文進一步指出,按照法律規定,整個政府,行政院經濟部、政務委員、訴願委員都應履行原基法第30條之規定,而非將礦業權者的信賴保護無限上綱,卻進而漠視原住民族土地被剝奪的痛苦。提出訴願,是原住民族朋友還願意給政府自省的機會,但結果卻讓部落失望。後續環境權保障基金會絕對與原住民立場一致,繼續與政府打這場仗。
族人宣示:封山封路,捍衛土地
「反亞泥.還太魯閣族土地自救會」幹部鄭意中、鄭文泉及副會長白誠實表示,當地族人已經被亞泥欺負了40年,太魯閣族人也已經抗爭了20幾年,抗爭的族人一個一個過世,本來以為40年過去,國家跟財團也都賺夠了,應該會把土地還給原住民,但是經濟部又讓亞泥繼續在我們的土地上採礦,行政院又讓亞泥訴願遭駁回,印證政府球員兼裁判,財團治國,不惜犧牲當地族人的居住安全權利,也代表日後原住民只有更加被歧視、被剝奪,這是族人不能接受的!
自救會會長田明正進一步說明,亞泥案是全國原住民族權益的指標性議題,訴願結果雖遺憾但不意外,族人已經給了行政院改過自新的機會,是行政院逼族人必須採取更強硬的手段捍衛自己的權利。
自救會宣告,將在亞泥公司原本的礦業權到期後(2017年11月22日),於11月23日開始進行封山封路儀行動,捍衛族人土地。反亞泥還我土地自救會並提出四點訴求:礦業改革、撤銷亞泥、亞泥挖礦建立停損點亞泥提出完整退場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