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承攬未危害告知致職災 工地負責人遭判刑

(中央社記者吳欣紜台北22日電)桃園市某工地執行露天開挖作業時造成2名勞工死亡,負責人近日遭論罪科刑。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今天說,事業單位交付承攬時必須進行事先危害告知等,提醒雇主注意職安法規。

職安署發布訊息,桃園市某工地在109年2月間進行露天開挖作業時,由於開挖深度達4.5公尺,加上現場未設置擋土支撐使得邊坡土石坍方,造成現場2名勞工死亡,經過調查,原事業單位並沒有在事前以書面或召開會議作成紀錄,以告知承攬人應設置擋土支撐,其負責人後來經桃園地方法院認定與職災發生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並據以論罪科刑。

職安署職業安全組副組長林志展今天告訴中央社記者,事業單位工地作業時,常會交付承攬包商等,而依據職安法規定,事業單位即便交付承攬,也有必須確保工作者安全、防止職業災害發生的職安法規要遵守。

林志展說,職安法規規定,事業單位在交付承攬工作時,必須對承攬人進行危害告知,包含讓承攬人了解工作環境可能有什麼危害、必須有哪些防範措施等,且必須以書面或召開協商會議並作成紀錄。

另外,職安法規也規定,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原事業單位也應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等工作,以降低共同作業的職災風險。

林志展說,桃園此工地案因事業單位沒有進行危害告知等管理責任,而遭法院認定與職災發生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並據以論罪科刑,顯見司法機關仍會參酌職安法法規檢視雇主是否有善盡管理責任,提醒雇主交付承攬時應注意法規相關規定。(編輯:管中維)111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