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罰單繳款期限 送達生效日後30天內計算

(中央社記者汪淑芬台北9日電)交通部今天表示,「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已修正並生效,交通罰單繳款期限為罰單送達生效日後30日內,避免有民眾因故取得罰單時已過繳款期限,衍生逾期繳納爭議。

交通部說,一般交通罰單都在繳款期限前30天寄達,有少數民眾可能因搬家、出差等因素,以掛號方式寄出的交通罰單在投遞時因無人領取,郵局只能在投遞地址處張貼通知,有時會發生民眾領到罰單時,已逾原舉發通知單所載應到案日期。

交通部說,3月1日已修正「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明定通知單應載明受通知人收受通知單時應到案日期不足30日或已逾應到案日期者,得於送達生效日後30日內到案。

交通部說,已與內政部警政署會商,3日核定新修正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並函送各舉發機關,後續依新修正舉發通知單格式、內容印製使用,各機關現庫存的舉發通知單,得於原舉發通知單內注意事項,加註戳章「受通知人收受通知單時應到案日期不足30日或已逾應到案日期者,得於送達生效日後30日內到案」。(編輯:陳政偉)110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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