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違規新修法 記點僅限「當場舉發」
【民眾新聞葉柏成新北報導】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表示,新修訂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1、63、63-2條條文自今年6月30日施行後,交通違規案件目前僅對「當場舉發」記違規點數,逕行舉發案件包括民眾檢舉、科技執法則已不再予記點。裁決處長李忠台指出,雖然違規記點僅限「當場舉發」案件,但駕駛人仍應遵守交通法規,共同維護交通安全及秩序。
裁決處統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於今年6月30日修法後,新北市今年7月交通違規記點件數共計2萬5,152件,相較去年修法前同期交通違規記點件數21萬902件,減少約88%。
裁決處指出,如果收到「逕行舉發」通知單,僅處以罰鍰(含罰單上已標註記點)者,可以直接繳納罰鍰,不用再申請違規移轉實際駕駛人。
裁決處指出,除當場舉發的違規案件才予記點外,駕駛人於1年內違規記點達12點者,須吊扣駕照2個月,惟記點達6點者,可至監理服務網「自費講習扣抵違規點數線上報名專區」申請自費參加講習,扣抵違規點數規定,亦由1年1次(2點)申請自費道路安全講習提高至1年2次(4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