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告:停車場需增設充電車位1至2% 違者最重罰停業

交通部今日公告施行「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設置管理辦法」,公有路外停車場電動車充電停車位須達2%以上。(圖:桃市交通局提供)
交通部今日公告施行「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設置管理辦法」,公有路外停車場電動車充電停車位須達2%以上。(圖:桃市交通局提供)

為了配合政府推動2050淨零排放路徑及策略發展方針,並促進電動車輛使用普及,交通部今(13)日公告施行「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設置管理辦法」,公有路外停車場電動車充電停車位須達2%以上,民營路外公共停車場需設1%以上,已領有證停車場則有2年緩衝期。

交通部統計,截至今年第一季,全國公共充電設施已設置慢充樁6,028槍、快充樁1,724槍,已達2024年10月電動小客車設置公共充電樁目標數量。同時,另外,今年6月底為止,電動小客車登記數為4萬6千多輛,較去年6月底增加約2萬2千多輛,預估2025年電動汽車數量可以達到10萬輛。

為了因應電動車停車和充電需求,交通部公告施行「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設置管理辦法」,提供小型車停放之路外公共停車場,應依規定設置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包括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依轄區內公有路外停車場之小型車停車位總數,設置2%以上。民營路外公共停車場,各停車場應設置1%以上。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之設置比例,得由地方主管機關視轄區內電動汽車數量成長情形及充電設施使用率公告調整提高。

停車場在緩衝期後,仍不符合規定,則可要求限時改正,若限時未改善,可停止部分營業或廢止營業。

新制規定,機械式、塔台式停車場,或其他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者,得免依前條規定設置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

交通部期望透過對公共停車場之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應設置數量及充電設施設置規範及補助地方政府設置公共充電樁等措施,朝向運輸淨零排放之目標邁進。(李明朝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