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案朱亞虎坦承犯行 北院裁定羈押禁見

京華城案朱亞虎坦承犯行 北院裁定羈押禁見 187
京華城案朱亞虎坦承犯行 北院裁定羈押禁見 187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京華城容積率案有重大突破,台北市前兵役局長、曾任鼎越董事長的朱亞虎在台北地院羈押庭中坦承犯行,法院裁定朱亞虎與前柯文哲市長辦公室主任李文宗羈押禁見。

北院裁定指出,朱亞虎經訊問後,坦承檢方聲請書中所指的犯行,且依偵查卷內相關證據資料,可認朱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行賄罪之罪嫌,犯罪嫌疑重大。

裁定認為,朱亞虎大多數家人均居住於國外且於國外置產,堪認朱亞虎具有潛逃國外生活之能力,加以本案罪責非輕,亦足認朱亞虎有潛逃國外規避罪責之強烈動機,所以有事實足認朱亞虎有逃亡之虞。

朱亞虎與沈慶京等人間的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等節之具體犯罪事實,尚有諸多疑點有待檢察官進一步調查釐清。綜核這些事實,於本案犯罪事實真相查明前,朱亞虎為減輕罪責,自有可能利用共犯共同牽涉本案之利害關係或自身對共犯或證人之影響力,與共犯或證人勾串,使案情陷於晦暗不明,故有事實足認朱亞虎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法院衡酌國家刑事司法權的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維護與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本院認如對朱亞虎採其他較輕微之強制處分手段,並不足以擔保本案後續偵查等相關刑事程序之順利進行,確有羈押朱亞虎並禁止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款、第2款、第105條第3項規定,裁定羈押朱亞虎並禁止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

李文宗則經訊問後,否認聲請書所指犯行,但是依偵查卷內相關證據資料,可認李文宗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之罪嫌,犯罪嫌疑重大。

法官認為,依卷內事證,李文宗所涉之具體犯罪事實仍有諸多疑點尚待檢察官調查釐清,且不能排除仍有與李文宗具有利害關係之潛在共犯或證人尚未到案。李文宗為脫免罪責,自有可能利用共犯共同牽涉本案之利害關係或自身對共犯或證人之影響力,與共犯或證人勾串,而使案情陷於晦暗不明,故有事實足認李文宗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同時,衡酌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維護與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法院認如對李文宗採其他較輕微之強制處分手段,並不足以擔保本案後續偵查等相關刑事程序之順利進行,確有羈押李文宗並禁止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2款、第3款、第105條第3項規定,裁定羈押被告並禁止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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