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案調查報告出爐!「5結論、8建議」曝光 陳宥丞提4項不同意見書

記者許皓婷/台北報導

台北市議會京華城案調查小組公開調查報告。(圖/記者許皓婷攝影)
台北市議會京華城案調查小組公開調查報告。(圖/記者許皓婷攝影)

▲台北市議會京華城案調查小組公開調查報告。(圖/記者許皓婷攝影)

前台北市長、民眾黨主席柯文哲涉京華城弊案遭羈押禁見,台北市議會成立調查小組,今(30)日召開最終會議,公開調查報告,共5大結論、8項建議;另外,民眾黨台北市議員陳宥丞則提出4點不同意見書。

台北市議會京華城案調查小組30日上午召開最後會議,公開調查報告,包括5項結論、8項建議,並指出,專案小組依《臺北市議會議事規則》第37條及《臺北市 議會專案小組設置及處理辦法》成立,專案研究京華城容 積違失案。本小組行使議員監督市政之權責,並無司法調 查權,亦無強制證人配合調查之權力,是以京華城容積違 失案之刑事責任及其他法律責任,仍應依循司法程序判斷 之。本專案小組之調查範圍,限於自創容積獎勵之行政違失責任,合先敘明。

調查結果

一、本案京華城原訴求「允建 12 萬 284.39 平方公尺」於 106 年時早已為都發局及都委會認定為一次性保 障,且於當時修正之細部計畫公告確認,後經該公 司提起行政訴訟;相關情事都發局於 109 年 2 月曾 於簽呈中明確告知市長。然市長明知京華城案正處 於行政爭訟程序,仍做成與市府訴訟策略相反之個 案交辦與指示,不顧行政訴訟仍在進行、亦不顧都 發局反對意見及都委會曾經決議,逕行裁示都發局 再次協助提案交由都委會研議,衍生本案後續爭端。 於法院判決市府勝訴後,都委會委員認為不需給予 京華城任何補償,市府仍配合京華城自創法無依據 之個案容積獎勵,前無古人、量身打造,為招致特權 爭議之根源。

二、都發局為主管機關,都委會為審議機關,本應以 專業、公正、客觀之立場,為市民守護容積公共財。 然柯文哲市長於議員座談會期間,直接指派都發局、 都委會主席彭振聲副市長,擔任京華城案 PM,為京 華城研議容積獎勵,又擔任審議角色。不只球員兼 裁判,甚至是裁判兼任京華城總教練。致使都委會府外委員反對意見遭忽視,府內委員集體噤聲。都 發局、都委會喪失客觀性,進而傷害都市計畫之公 正性,破壞制度顯非可取。

三、京華城並非亟待都市更新之老舊建物,卻自創「韌性城市貢獻」、「智慧城市貢獻」及「宜居城市貢獻」 等容積獎勵,取得高達 18,463.2 平方公尺(約 5,585 坪)之容積樓地板面積。如加計免計容積部分,則可 增加之樓地板面積合計恐高達約 10,265 坪。如以每 坪市價 200 萬,租金每坪每月 3500 元計,京華城因 容積獎勵所增加之獲利恐高達 200 億。惟京華城所 負擔之公益性對價,僅為認養復盛公園、修整 1000 平方公尺道路、設置充電車位等,負擔與獎勵顯不 相當,本案嚴重違反公益性、對價性。

四、京華城改建並非「都市更新案」,不適用都市更新 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且京華城亦不願遵循《臺北市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明定之條件申請容積 獎勵。市府逕以「準用都更」增加容積獎勵,不僅史 無前例,且有適法性疑義:京華城稱依都市計畫法第 24 條申請容積獎勵。 然細譯都市計畫法第 24 條規定「土地權利關係人為 促進其土地利用,得配合當地分區發展計畫,自行 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並應附具事業及財務計畫, 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 所依前條規定辦理。」並未明定容積獎勵要件。若欲 給予個案容積獎勵,應遵循既有法定容積獎勵規定。

京華城非老舊建物,改建並非「都市更新案」, 不適用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 10 條至第 13 條之都更容積獎勵,且申請人不願遵循《臺北市土 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明定之「綜合設計放寬與容積獎勵規定」申請容積獎勵。申言之,京華城客 觀上不符合都更獎勵要件,主觀上亦不願申請法有 明文之其他容積獎勵,市府不應浮濫給予容積獎勵。

另查多位都委會委員皆曾表明無從確認申請案 容積獎勵之適法性,如黃台生、曾光宗等委員曾於 調查小組會議中強調都委會並無創設容積獎勵權限。 法務局亦曾表明類似看法。然握有細部都市計畫最 終核定權之市府,並未善盡把關適法性之責任。守 法等待都更的市民盼不到放寬容積獎勵;不合法定 條件的財團新建案,卻可獲得市府量身打造高額容 獎,市府遺忘為市民守護容積公共財之職責,令人 遺憾。

五、綜上所述,市長以指定都發局、都委會主席受理 京華城陳情案之手法,破壞都發局及都委會之客觀 公正性。而後簽准由都委會為私人陳情案研議容積 獎勵方案,再由都委會球員兼裁判,於市長指定之 京華城案負責人彭振聲主持之都委會,通過自行研 議之自創容積獎勵案。最後由早已交辦陳情案之府 級長官核定公告細部都市計畫生效。回顧京華城容 積獎勵案歷程,堪稱特權特快車。至此,京華城本於 行政法庭被駁回之訴求(允建樓地板面積),卻仍能 取得與勝訴判決相類似之容積獎勵。簡言之,法院 關上了京華城爭取容積的大門,市府卻為京華城開 了一扇特權之窗。升斗小民的老屋,期盼都更望穿 秋水;京華城非老屋,市府卻量身打造高額容積獎 勵,財團特權,莫此為甚。

建議方面

一、建議市府行政訴訟中之案件,首長應以公共利益,最大化為考量,尊重司法訴訟之進行,不宜於訴訟中進行干預或逕行交辦處理;

二、容積獎勵或都審案件,都發局和都委會本各司其職,都發局為案件適法性、合理性擔任把關人,都委 會則為審議人;建議市府日後須明確提送都委會案 件之流程標準,避免再次如本案僅由民代陳情、長 官交辦,即可跳躍應有評估程序,逕送都委會研議 或審議,致使都委會委員承受過大的審查責任及把關風險。

三、內政部國土署日前曾表示:中央尊重地方政府所 訂定的基準容積跟容積獎勵,但容積屬於公共財, 希望將容積獎勵優先運用在公益性,儘量避免為「單 一個案、單一族群」獎勵;事實上,本市過去對於容積獎勵均有明確的法 源規定,包括都更、危老及高氯離子改建,本案不屬 上述三項類別甚明,然京華城案僅以市府行政裁量 權及都委會研議審議權,即同意個案創設容積獎勵 項目,給予財團百億龐大利益,此舉是否過度擴張 行政裁量權及都委會權限?容積獎勵涉及龐大公共 利益,建議宜明確且有法源依據,不應僅以行政裁 量權或由都委會通過即創設項目,請市府一個月內 呈送法制研議至議會。

四、本案目前已在司法偵辦中,涉案層級及龐大利益 為北市三十年之最,且未來可能尚有複雜的容積追 討問題,請市府提早組成專案小組,研擬各種法律 訴訟結果,及市府因應作為。

五、另關於都委會研議與審議相關權責一事,於本案 被混合濫用為個案財團服務,有違都委會公正性; 經本專案調查小組要求、北市都委會函文請示及內 政部回文意旨,建議日後都委會不應再協助私人投資開發個案進行研議,以維護都委會公平性。

六、本案檢廉已著手進行偵辦,本會無再次司法告發 之必要,然請將歷次會議逐字稿請政風處協助轉送 檢廉專案小組,以做為參考。本案亦建議移送監察 院調查決策首長是否有涉及違法濫權之個人責任, 並建議重新調查「106 年監察院關於容積率審核意見」是否合宜。

七、於本案調查索資閱卷過程發現,除於議會辦理協 調會及議員與市長座談會外,業者及相關人等曾多 次親至市府與市府官員會面關說,然相關陳情信件、 交辦處理及會面關說,相關官員均未進行廉政登錄, 甚或僅以手諭便條交辦,請政風處予以檢討,並以 此為案例檢討,落實爾後廉政登錄或便箋交辦制度。

八、本案引發外界對於容獎制度高度關注,亦引發市 民對於一般都更困難,但財團卻易取容獎之相對不 平感,建請市府應檢討研議基準容積或容積獎勵如 何真正由市民受益、加速台北都更。

另外,不同意見書,陳宥丞提出】​

一、台北市政府依法接受人民及議員陳情,其轉送程序本依法辦理。 本案於 109/4/15 柯市長就都發局上簽建請研議案予以決行,之後即 依法送都委會研議,其後專案小組與都委會之研議過程,柯市長未曾有過任何指示與交代;

二、 都發局於 109/10/27 上簽至市長室,柯市長即按都發局簽呈之 建議予以決行並轉送公展,一切均依法辦理。

三、 京華城之容積獎勵審議過程,經過專家諮詢會議、都委會專案小組會議依據專業意見討論進行,並於 109/10/12 召開專家諮詢會議 時討論有關「容積移轉加計容積獎勵,以法定容積 1.5 倍為限」,且 於 110/7/1 第二次專案小組會議中,請申請單位檢討修正後依照程序 提委員會審議,後經都委會以共識決方式決議給予 20%之容積獎勵, 其間過程柯市長均未參與。

四、 綜上所言,基於專業審查、分層負責,柯市長均恪遵職守、依法 辦理,沒有任何下指導棋或試圖影響過程與結果等情事,市府局處同 仁也都表示,沒有被指示或要求就個案予以放寬,而此案已進入司法 偵查,所有泛政治化之不實抹黑與指控,無異打擊市府同仁士氣,殊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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