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法令之爭 黃珊珊獲國土署印證柯市府獎勵容積合法
京華城容積獎勵爭議,前台北市副市長、民眾黨立委黃珊珊依《台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相關條文,指柯市府可在細部計畫視城市需求決定容積率。前市長、民眾黨主席柯文哲沒有違法,但民進黨台北市議員簡舒培以都發局回函指黃在硬拗。黃珊珊今(27日)發函請國土署就「容積獎勵」法規部分釋疑,依回函印證柯市府合法作為。
黃珊珊日前依據《台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第25條規定,地方政府可在細部計畫視城市需求決定容積率,主張柯市府沒有違法。
簡舒培昨天依據台北市都發局給她的回函,指京華城案是依都市計畫法24條規定提出申請,批「黃珊珊繼續硬拗,只是證實柯文哲就是圖利京華城。」
不過,民眾黨發言人吳怡萱昨指出,民眾黨先前召開的記者會中,分明就提及「依照《都市計畫法》24條規定,人民有權申請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市府應將案件送交公開展覽與都委會審議,市府最高首長亦無權刪改。」此有直播、簡報與新聞稿佐證,台北市政府於法有據,都發局的回應打臉的是造謠的簡舒培。
另外,台北市議會京華城案專案小組召集人、國民黨市議員游淑慧昨日拿出一份2017年市長室會議紀錄,質疑當年京華城容積率從392%變成560%,根本是貫徹柯文哲的意志,也就是柯文哲早知京華城容積率放寬到560%。
黃珊珊今天透過臉書發文,印證柯市府當時作為一切合法。
黃珊珊表示,真正的都市計劃主管機關國土署長吳欣修已以都市計劃專業公開發聲,因應地方發展不同,都市計畫法規本就授權地方政府可以透過『細部計畫』經過『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一般性容積獎勵上限20%;但為求謹慎,我正式發函請國土署就「容積獎勵」法規部分釋疑,回文整理要點如下:
(1.)監察院有鑑於全國缺乏總量容積管控機制,各式獎勵容積之累加竟無上限規定,糾正中央主管機關督導不周,內政部著手修正台灣省都市計劃施行細則,各直轄市政府得於各該直轄市施行細則明定容積獎勵上限額度【一般地區(基準容積20%);都市更新地區(基準容積50%)】。
(2.)都市計畫法第24條規定由土地權利關係人得配合當地分區發展計畫,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其係為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之法源依據之一。
(3)無論依據由政府辦理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或「迅行變更」,抑或依第24條由地主「自提」細部計畫,其計畫內容關於擬定或變更容積率事項,均仍應『回歸主要計畫』及『依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辦理,並符合都市計畫法省、市施行細則之規定。
(4)獎勵額度與貢獻負擔程度間是否符合對價性等因素,於『都市計劃施行細則』或『細部計畫』明定通案性規定,.....『避免』就特定或單一對象於細部計創設獎勵項目,以建立永續、公平、公正的都市計劃制度。(避免?還是禁止?顯然沒有強制規定禁止細部計畫個案變更)
黃珊珊強調,上面是國土署回文和署長講的話是一樣的,細部計畫本來就是地方職權,一般性容積獎勵20%上限也是全國一致的通案原則。細部計畫決定容積率,更是台北市行之多年的方式。
黃珊珊進一步指出,台北市在106年曾就內政部通案原則提出『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80條之6修正案,但議會沒有通過,所以台北市沒有如其他直轄市訂有通案原則,都委會還是依照台北市都市計劃施行自治條例第25條以『細部計畫』決定各基地的容積率與容積獎勵,就個別案件審議認定,例如南港經貿園區特定專用區細部計畫中給予立體連通道獎勵20%上限。
黃珊珊說,所以,法定容積560%是該基地容積率的基本『地板』、法定容積的20%是獎勵容積的『天花板』,也是都市計畫委員會可以在『細部計畫』給予一般性容積獎勵的合法授權範圍。這樣的結論,也應證台北市政府現在說明該案的相關公開展覽及都委會的流程,都依照《都市計畫法》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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