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行道及自行車道 電動二輪車禁止行駛

微型電動二輪車與電動輔助自行車。(北市交通局提供)
微型電動二輪車與電動輔助自行車。(北市交通局提供)

▲微型電動二輪車與電動輔助自行車。(北市交通局提供)

台北市交通局二十一表示,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電動自行車已更名為「微型電動二輪車」(無腳踏板,必須掛牌),依規定應登記、領牌、投保強制車險,且滿十四歲以上才能騎乘,需配戴安全帽、不可騎上人行道、自行車道(河濱自行車道除外)。

微型電動二輪車不載人、不載貨、最大行駛速率為25km/h以下、不得擅自變更電子控制裝置與規格,必須依規定停車並遵守交通標誌標線號誌。

北市交通局指出,自去年十一月三十日起,已使用中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黏貼審驗合格標章的微型電動二輪車,二年內應完成登記、領用及掛牌;為鼓勵去年十一月三十日前購買且上路車輛提早掛牌,今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免收四百五十元牌照及行照規費。

北市交通局指出,今年七月十日起「已懸掛牌照微型電動二輪車」開放停放北市境內路邊機車收費停車格(機車限時停車格除外);收費方式比照現行電動機車免收停車費管理方式。但未懸掛牌照微型電動二輪車、腳踏腳踏車及電動輔助腳踏車仍禁止停放於路邊機車收費停車格。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一至十一月,交通警察大隊取締違規微型電動二輪車總計一千零七十多件,取締項目包括違規行駛人行道、闖紅燈、未配戴安全帽及未依規定停放車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