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勞保繳24年,猝逝卻拿不到勞保給付?勞保局:關鍵3條件剛好不成立…遺屬還有2筆錢能領

民眾都關心自身退休權益,規劃退休生活也已成趨勢,其中勞工退休後以勞保老年給付為最常見的保障。近期卻有一名男子以最高薪資級距繳交勞保費24年,只差半年滿55歲,沒想到他因病猝逝,家屬原以為可以拿到勞保給付,但勞保局說依規定拒賠,讓家屬無法接受。

實際上根據勞保局請領勞保年金規定,要請領一次老年給付有兩項條件:

一是年滿50歲、投保年資滿25年,二是年滿55歲、投保年資滿15年。

勞保局桃園辦事處則回應,請領勞保年金須符合勞保條例58條規定,申請給付「要符合年滿50歲、投保年資25年」,或是「年滿55歲、投保年資15年以上」才可以。

以該個案來說,他在52歲時離職退保,因病猝逝時也非加保期間,加上投保未滿25年、年齡未滿55歲,因此無法請領勞保金給付。

 

台灣勞工陣線秘書長孫友聯曾在《錢線百分百》節目上解釋此案例,他表示這牽扯到的問題是年齡和投保年資,不符合勞保請領的要件,而且剛好就卡在「差半年55歲」。

 

孫友聯說,勞保本身的目的和一般商業保險不一樣,考慮的是被保險人遇到風險事故時,可以得到社會安全,勞保不追求利潤,屬於強制性、非自由投保,也強調社會公平性而非個人公平性。

 

他也說明,勞保設計保護的是假設「這個人已經沒有了,當然就沒有老年給付。」而這個案除了不符合老年一次給付的請領規定,還有一個要件,就是發生事情時他不在保,已經斷保,沒有在勞保裡面。

 

 

被保險人身故 遺屬一般有2筆錢可領

 

勞保局網站說明,被保險人在勞保加保期間身故,或在退保後1年內身故、且死亡原因在加保期間就已發生,可以有兩筆錢可領,一是「喪葬津貼」,另一是遺屬請領的「遺屬津貼」或是「遺屬年金給付」。

 

也就是說,當被保險人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給與喪葬津貼5個月;遺有法定遺屬者,依其參加保險年資給予10~30個月之遺屬津貼。若係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致死,則不論參加保險年資,一律給與遺屬津貼40個月;若無任何法定遺屬者,得由負責埋葬者請領10個月喪葬津貼。

 

不過要注意的是,本人死亡給付與家屬死亡給付之「喪葬津貼」不得重複請領。

 

勞保退休金
勞保退休金

 

喪葬津貼:

  •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因普通傷病或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死亡時,由支出殯葬費之人,按被保險人死亡之當月(含)起前 6 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請領喪葬津貼 5 個月。

  • 被保險人死亡,其遺屬不符合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或遺屬津貼條件,或無遺屬者,由支出殯葬費之人,按被保險人死亡之當月(含)起前 6 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請領 10 個月喪葬津貼。

 

遺屬津貼:

A、普通傷病死亡:

  • 保險年資合併未滿 1 年者,按其死亡之當月(含)起前 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 1 次發給 10 個月遺屬津貼。

  • 保險年資合併已滿 1 年而未滿 2 年者,按其死亡之當月(含)起前 6 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 1 次發給 20 個月遺屬津貼。

  • 保險年資合併已滿 2 年者,按其死亡之當月(含)起前 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 1 次發給 30 個月遺屬津貼。

B、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死亡:不論保險年資,按其死亡之當月(含)起前 6 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 40 個月遺屬津貼。

 

遺屬年金: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時,除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貼外,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受其扶養之孫子女或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者,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不過,請領遺屬年金給付之遺屬如具有受領2種以上之遺屬年金之資格時,僅能擇一請領。

 

例如父、母都是國保的被保險人,而父母不幸雙亡,遺有1名未成年的孩子,此時只能選擇領取父或母其中1人的遺屬年金給付;但如果未成年子女有2人以上,則子女可以分別申請父、母的遺屬年金,也就是有些子女請領父親的遺屬年金,另外的子女請領母親的遺屬年金。

 

  •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者:依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 1.55 %計算。

  • 被保險人退保,於領取失能年金給付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或保險年資滿 15 年,並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 58 條第 2 項各款所定請領老年給付資格,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者:依失能年金或老年年金給付標準計算後金額之半數發給。

  • 前述計算後之給付金額不足新臺幣 3,000 元者,按新臺幣3,000 元發給。

  • 發生職災致死亡者,除發給年金外,另加發 10 個月職災死亡補償一次金。

  • 遺屬加計:同一順序遺屬有 2 人以上時,每多 1 人加發 25%,最多加計 50 %。


受領遺屬年金給付的順位如下:

配偶及子女(第1順位)、父母(第2順位)、祖父母(第3順位)、孫子女 (第4順位)、兄弟、姊妹 (第5順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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