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客產製鹿茸酒、虎頭蜂酒或其他藥酒 違反菸酒管理法規定

南投縣政府財政處近來發現民眾於社群網站臉書分享代客產製鹿茸酒。縣府提醒指出,依財政部國庫署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五日台庫五字第09503040520號函釋,以虎頭蜂浸泡於一般酒品而產製之虎頭蜂酒,符合菸酒管理法第4條前段定義之酒;而以虎頭蜂浸泡於酒類中再重新包裝者,亦屬酒類製造範疇,若未依法取得許可執照,代客泡製酒品已違反菸酒管理法規定。

南投縣政府財政處表示,前述業者雖指稱僅販賣鹿茸,其他藥材、米酒等都由買受人提供,僅免費提供代客泡製酒品服務,惟以鹿茸浸泡酒品已屬酒類製造行為,且代客產製並不符合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3項所稱供自用未逾一定數量(每戶一百公升)不罰之規定。

財政處強調,前揭代客產製酒品行為經查獲者將依違反菸酒管理法第45條規定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者,更將處以查獲物查獲時現值1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鍰,最高以新臺幣一千萬元為限。

南投縣政府再次呼籲民眾,為避免民眾誤觸法規,勿提供代客泡製酒品服務,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