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家人感到痛苦畏懼就算家暴! 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家庭糾紛應理性和平解決

文/張文傑

據報導,張姓男子懷疑妻子林女外遇,林女下班一返家,便要她站好不許動,張男聲稱能聞到外面男人的味道,隨即像狗一樣張鼻貼近林女,繞著她全身上下狂嗅,隨後一口咬定她到外面偷吃,並將林女反鎖房內,林女報警控訴違反通常保護令,張男被逮不平地說,只不過聞太太身上味道怎會犯法?但法官認為,只要被害人感到痛苦畏懼,就算家暴,日前依違反保護令罪判張男拘役80日(本案張男其實觸犯3次違反保護令罪,各次均遭判決拘役30日,合併定應執行拘役8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本案為何如此判決,茲解析如下:

一、依現行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違反保護令罪之前提大致有幾個要件,分 別為:家庭成員實施之家庭暴力行為、法院已核發通常(暫時)保護令、員警已確實將該保護令送達予行為人(被告)知悉、及行為人(被告)明知該保護令內容而故意違反。

二、本件張男與林女為夫妻關係,2 人係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 條第1 款定之家庭成員。而張男前因對林女實施家庭暴力行為,業經法院核發通常保護令,裁定張男不得對林女實施身體、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亦不得直接或間接對林女為騷擾之聯絡行為,且前開保護令並經員警依法送達予被告,並由負責執行之員警告知保護令之內容,並向其約制告誡。

三、而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家庭暴力」,係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 條第1 款定有明文。再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9 號決議意旨:所謂「精神上不法侵害」,包括以謾罵、吼叫、侮辱、諷刺、恫嚇、威脅之言詞語調脅迫、恐嚇被害人之言語虐待;竊聽、跟蹤、監視、冷漠、鄙視或其他足以引起人精神痛苦之精神虐待及性虐待等行為。詳言之,若某行為已足以引發對象心理痛苦畏懼之情緒,應即該當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且因家庭暴力行為多有長期性、習慣性、隱密性、連續性之特徵,家庭成員間關係密切親近,對於彼此生活、個性、喜惡之瞭解為人際網路中最深刻者,於判斷某一行為是否構成精神上不法侵害時,除參酌社會上一般客觀標準外,更應將被害人主觀上是否因加害人行為產生痛苦恐懼或不安之感受納入考量。至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 條第3 款(修法後已更正為第4 款)規定之「騷擾」,係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使他人因而產生不快、不安之感受。故本件因張男貼往林女身上嗅聞其氣味,使被害人產生生理、心理上之不快、不安,已構成上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 條第1款「騷擾」定義之規範範疇,而遭法院依違反保護令罪判決上開罪刑。

俗謂:「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夫妻間為求婚姻之圓滿,倘遇有家庭糾紛,實應本於理性、和平手段與態度尋求解決,切莫因一時猜忌、衝動而毀了這得來不易之緣分。

(本文作者為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理事、臺中地檢察署主任檢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