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匪」謗人 須負刑事責任

中天電視董事長廖麗生(左)偕同中天電視記者林宸佑(右)5日前往台北地檢署按鈴控告聯電創辦人曹興誠提出妨害名譽告訴。(陳怡誠攝)
中天電視董事長廖麗生(左)偕同中天電視記者林宸佑(右)5日前往台北地檢署按鈴控告聯電創辦人曹興誠提出妨害名譽告訴。(陳怡誠攝)

聯電前董事長曹興誠在記者會公開採訪場合,汙辱中天新聞台是「匪台」,根據司法裁判案例,多數法官都認定,「共匪」是早期仇共時期用語,以此罵人自有其貶抑性,造成被害人或公司名譽受貶損,構成誹謗罪,須負刑事責任及民事損害賠償之責。

屏東楊姓男子因未具備工作資格被李姓老闆辭退,他在臉書罵李是「共匪、只會討好中共」,檢方起訴後,高雄高分院駁回上訴,將楊依加重誹謗罪判刑9月,可易科罰金確定。

這起定讞判決指出,李的公司經營項目以服務業、餐飲、製造及販售為主,廣招各地顧客前往消費,無從因此認定李是共匪,及其所為該當討好中共的行為。

法官指出,「共匪」是早期仇共時期的用語,易使人聯想李是沒有國家民族意識的人,而引發閱覽者對人有負面的社會評價,造成李的名譽受貶損,因此依加重誹謗罪將楊判處有期徒刑9月定讞。

另「館長」陳之漢2020年在網路辱罵新黨王炳忠「共匪」、「賣國賊」等語,檢方認定陳的言論貶損王的人格、名譽及社會評價,將他起訴。

新北地院指出,凡未指摘或傳述具體事實,以言詞、文字、圖畫或動作,對他人表示不屑、輕蔑、嘲諷、鄙視或攻擊其人格之意思,達到貶損其名譽及尊嚴評價之程度,使他人在精神及心理上有感受到難堪或不快之虞者,構成侮辱。

新北地院認為,陳之漢辱罵王炳忠「共匪」、「賣國賊」等,非就具體事實指述,依社會一般通念及情感,含有輕蔑、貶損的負面評價意味,使人感到難堪與屈辱,顯足以貶損王的人格尊嚴,影響其社會地位評價甚明,依公然侮辱罪判處拘役30天,可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