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未摘除性器官」拒絕變更性別…法院判戶所敗訴 內政部:尊重判決
近日有媒體報導一男子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性別變更,卻遭「未摘除性器官」為由拒絕,後續法院判決戶所敗訴,引起網路討論。對此內政部今發聲明解釋,指過往決議要求當事人須檢附摘除手術完成等相關文件,但對近期法院判決「尊重」,將依判決結果個案登記,會持續蒐集評估國內外相關意見,研議性別變更認定要件並朝法制化方向規範。
有媒體7日報導,指一名男子去年經2家大醫院精神科確認為「性別認同疾患」,持診斷證明至嘉義市戶政事務所欲辦理性別變更,卻遭戶所以內政部函釋,指其未檢附摘除手術完成文件為由駁回,男子後續提起行政訴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內政部該函釋屬行政規則,無法律依據,要求摘除器官不僅違反法律保留及比例原則,更嚴重侵害申請人身體權、健康權、人性尊嚴及人格權,認應拒絕適用。
對此相關新聞,內政部7日發布新聞稿解釋,目前出生登記是採生理性別,民國97年11月3日令是根據前行政院衛生署97年10月13日召開的會議決議,其中闡明有意性別變更者,當事人須檢具2名精神科醫生鑑定診斷書及原生理性別性器官摘除手術完成診斷書等證明文件。
對於近期法院免術判決,內政部予以尊重,會依判決結果個案登記,對於有關性別變更議題會持續蒐集相關影響評估意見、尊重醫療專業的判斷,也會參考國外法制研議性別變更認定要件,朝法制化方向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