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介少女援交害墮胎 連女友也推下海

記者陳怡靜/台北報導

男子陳冠霖、鄭東昇2人,涉嫌3年前透過臉書招攬未成年少女從事性交易,並以LINE群組媒介4名少女賣淫,而陳男的未成年女友也一併被慫恿下海賣淫,其中有一名少女小玉(化名)經2人安排從事性交易7次,並因此懷孕墮胎,小玉父母得知後憤而提告求償;高院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判決陳、鄭各8年、8年2月徒刑,而陳另有1年10月得易科罰金之刑;2人並須賠償90萬元。

▲嫌犯在臉書發文「時薪至少2500元」的高薪訊息,招攬未成年少女從事性交易。(示意圖/記者陳怡靜攝)

陳、鄭2人自2015年9月起,於臉書等社群網站發布「尋找北部想賺錢的女生,時薪至少2500元」等訊息,招攬未成年少女從事性交易,高中少女小玉因此加入賣淫行列,2人再藉由LINE群組攬客,2人並以每次4000元的代價安排小玉接客,小玉事後取得2500元,其餘金額便由他們2人平分;小玉共接客7次,甚至因此懷孕墮胎,小玉父母得知後,氣得向陳、鄭2人提告並求償,認為陳男等人誘騙小玉並玷汙她的身體權及健康權,求償共800萬元。

法院調查,陳男與就讀國中的女友,是在2015年透過臉書認識,半年間2人性交10次,而鄭男則以「接客前須先試車」為由,對一名14歲少女性侵得逞;二審將陳男依與未滿16歲女子性交、圖利使少年從事有對價之性交等罪,判處9年10月徒刑、併科罰金4萬元,而鄭男被判8年2月徒刑、併科罰金16萬元,已上訴最高法院審理。

高院認為,陳、鄭2人意圖營利,媒介少女從事性交易,致被害少女因此身心玷汙且懷孕墮胎,侵害小玉的身體健康權,也侵害了她父母的保護教養權,審酌雙方經濟狀況等條件,判決陳男及鄭男應賠償小玉精神慰撫金50萬元、父母各2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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