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介收佣 可用20%計費用報稅

個人提供勞務,居間仲介買賣不動產,獲取的佣金收入或酬勞,屬於所得稅法的執行業務所得,應據實報繳當年度綜合所得稅。國稅局指出,如無相關提示能證明必要支出費用,可依照「佣金收入之20%」計算,並以佣金報酬減除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收入所得額報稅。

舉例來說,林小姐獲悉陳先生欲出售名下不動產,便居間仲介王先生以2,000萬元價格購買,並協助陳先生辦理相關簽約事宜;而林小姐在2021年取得陳先生所支付的60萬元報酬收入。

但林小姐在申報2021年度執行業務所得時,因手邊無相關支出單據、未能舉證相關費用,且不確定應如何申報所得,便依財政部發布的一般經紀人費用標準,按佣金收入的20%計算必要費用,也就是60萬元的20%為必要成本12萬元,並以60萬元報酬扣除後,申報所得為48萬元,併同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申報納稅。

台北國稅局說明,房地買賣透過個人仲介成交者,依一般交易習慣,買賣雙方或一方會按買賣價格的一定比例計算佣金給付介紹人。個人取得該項佣金收入後,若未能提示相關成本費用證明文件核實減除,可依財政部發布執行業務費用標準(一般經紀人)20%,按「佣金收入之20%計算必要費用」,以佣金收入減除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併計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所得稅。

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居間介紹他人買賣房地所取得的收入,屬於佣金屬執行業務收入性質,若漏報該項所得,經查獲除依法調整補稅外,並依規定裁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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