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解決頻道授權爭議 產學界持反對意見

台灣數位匯流網記者游可欣/台北報導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今天(11日)舉辦「有線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公聽會,而這次的修正草案卻遭到專家學者和業者代表一面倒反對,產學界聲音認為,NCC伸手介入授權費爭議處理私權並不恰當;NCC這次預計修正《有線廣播電視法》第2條及第55條,包含明定頻道代理商定義、增訂授權費爭議在調處不成時,可以申請裁決及調處或裁決期間不得任意斷訊規定。

未料,今天與會的公聽會學者和業者皆對修法抱持疑慮,元智大學資訊傳播系助理教授葉志良直言,授權費屬於交易核心,這次的修法透過調解或裁決程序,可能讓NCC陷入「公親變事主」的窘境,而私權的爭議,如果要用裁決方式訂出價格,可能形成強制授權,如NCC要採取強制授權,要有很強的公共利益理由。

萬國法律事務所律師詹祐維說,強制授權是對系統業者、頻道業者著作權、言論自由及營業自由的限制,原則上要有,例如屬於競爭上關鍵設施的特殊性,或為公益所必要的理由,才能符合「比例原則」,但修正草案並沒有論及到頻道的特殊性或具體說為了什麼公益,這部分看起來也是有問題。

詹祐維說,有廣法第1條就很清楚說明,有廣法是以「維護視聽的多元性」作為目的。從這樣來看,頻道的上下架其實不正是促進頻道間流動的機會,讓後面排名的頻道,比較能夠被收視戶看到。這邊舉一個案例,系統業者北都公司在跟代理商優視談判失敗後,總共下架了6條頻道,但他補了7條頻道,而且其中還有3條是原來必須額外收費才能收看的頻道,從這樣來看,對北都的收視戶來說,頻道下架這件事情,並不一定全部都是壞處,反而是增加收視多元性。

詹祐維說,但如果今天依照修法草案的規劃,如果系統業者不願意以頻道業者的開價去購買頻道,就能去藉由行政裁決取得授權,或是頻道業者不願意被下架,也可以去申請裁決要求上架,可以想見頻道的流動勢必會減少,甚至消失,這對於「維護視聽的多元性」來說,顯然是沒有幫助的。所以這個行政裁決制度確實有過度介入商業談判,有違反有廣法立法目的的疑問。

詹祐維說,事實上,修正法案說要解決調處沒有效率的問題,但目前調處沒有效率原因,並不是因為沒有主管機關沒有武器,反而是欠缺公平上下架機制及訴訟程序太長所導致。

詹祐維指出,系統頻道間本來也可以經由訴訟來找到合理的頻道價值,進而作為未來締約上的參考,但是現在的法官也不是很清楚要怎麼去判斷頻道價值,導致程序有點拖延。今天如果去增加一個行政裁決程序,因為最後還是很可能進入訴訟,這時候反而是去拖延雙方在訴訟上的時間,所以較好的方式,可能是主管機關去準備一些專家名單,讓法院能夠去鑑定後給雙方辯論,讓司法來解決爭議,會更妥適。

師範大學大眾傳播研究所教授陳炳宏表示,此機制的背後恐違反公平交易原則及壟斷,如NCC認為頻道代理商需納管,應著重在如何管理頻道代理商,而非僅是調處仲裁。

台灣有線寬頻產業協會秘書長彭淑芬指出,NCC行政權的介入跟擴權還是太深,沒有尊重爭議雙方的權利,就對頻道的價值跟價格,定錨了這個永久性定價的效果,形同頻道的授權費用由NCC來訂定;彭淑芬表示,這樣的機制更容易被投機取巧的業者,利用這個巧門來霸佔頻位,反而坐實了「萬年頻道」這樣的副作用。

理律法律事務所律師簡維克表示,政治面來看數位匯流下,原先有線電視採高度管制是基於獨占地位,消費者無其他收視選擇,但目前OTT、網路電視崛起,有線電視是否存在公益性質,是否需與頻道業者協商,尤其公權介入私權糾紛有公親變事主疑慮。舉刑法第309條誹謗罪及公然侮辱罪,大法官說明意見評論,是人的主觀價值,並非誹謗,今天價格如何訂定,是買賣雙方主觀認為值多少錢所願意支付費用,無法透過由主管機關客觀認定。

東森電視協理朱麗華表示,NCC為獨立機關,相對人如不服處分,少了訴願程序,須逕提行政訴訟;本來循民事訴訴程序,有三級三審,但今因需提行政訴訟,將喪失審級利益,強調授權爭議為私權紛爭,金額很大,如喪失審級利益,不恰當。

朱麗華建議,應回歸權利本質,私權紛爭不宜由主管機關介入,不宜由主管機關決定費用,行政爭訟程序是對中央主管機關違法行為的行政程序,但爭議的是金額的高低本質不同,完全無法套用在私權紛爭。

世新大學廣播電視電影學系副教授何吉森指出,有線電視地方政府每年審查費率,中央主關機關若再介入審上下游間議價,如B2C消費者間之價格及B2B間商業價格都受到主管機關審查,是否適宜?主關機關應認真思考。

圖片來源:翻拍自NCC公聽會、TDC NEWS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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