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當年度匯兌收益 已實現者才可列報

(中央社記者邱柏勝台北20日電)近期日圓彈升,但仍處相對低點,日系進口廠商也受惠,產生不少匯兌收益。國稅局表示,進口商列報今年度損益時,只需針對「已實現」的兌換損益列報,並保存明細供國稅局核對。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營所稅查核準則規定,營利事業的兌換損益,應以「已實現」者才能列報,因此營利事業向國外進、銷貨,應於商品所有權移轉日,以雙方成交的外幣金額,先依當日匯率,換算為新台幣入帳。

然而,若後來因收、付帳款時匯率變動,導致實際結匯金額與原入帳金額發生差額,即為已實現兌換損益。否則若只是因匯率調整而產生的帳面差額,因屬未實現兌換損益,在稅務申報時就不能列報為當年度損益。

官員舉例,假設甲公司於今年11月5日進口商品交易總金額為1000萬日圓,當日日圓匯率為0.2661元,則進貨入帳金額為新台幣266萬1000元。之後甲公司於11月30日先行支付貨款800萬日圓,結匯匯率為0.2537,即實際產生兌換盈益9萬9200元【(800萬日圓×(0.2661-0.2537))。

至於另外尚欠貨款200萬日圓,如於12月31日仍未支付,以當日日圓匯率0.2584計算,會有兌換盈益1萬5400元【200萬日圓×(0.2661-0.2584)】,但這筆盈益屬於匯率調整產生的帳面差額,尚未實現,因此稅務申報時免列為年度收益課稅。

國稅局提醒,所得稅申報有關兌換盈虧計算方式,可以採用先進先出法或移動平均法處理,並以已實現者才可列報,而列報的兌換盈虧,應保存明細計算表供國稅局核對,避免發生爭議。106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