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侶國家不准同婚 修法可在台登記

民團要求撤回跨國同性伴侶,若外籍伴侶本國同婚尚未合法化,就無法在台進行同性婚姻登記的函釋,司法院提出《涉外民事適用法》修正草案,以解決跨國同性伴侶結婚問題。(本報資料照片)
民團要求撤回跨國同性伴侶,若外籍伴侶本國同婚尚未合法化,就無法在台進行同性婚姻登記的函釋,司法院提出《涉外民事適用法》修正草案,以解決跨國同性伴侶結婚問題。(本報資料照片)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11日到內政部陳情,要求撤回跨國同性伴侶,若外籍伴侶本國同婚尚未合法化,就無法在台進行同性婚姻登記的函釋。內政部表示,為符合婚姻平權,司法院已提出《涉外民事適用法》修正草案,以解決跨國同性伴侶結婚問題,待立法院三讀通過,戶政機關就可受理此類跨國結婚登記。

伴侶盟祕書長簡至潔指出,國內同性婚姻平權通過已逾800天,但內政部卻函釋,若跨國同性伴侶其中一方的國家未承認同婚,將無法在台登記結婚,導致數百對跨國同性伴侶無法結婚。今年5月行政法院判決內政部行政函釋違法,呼籲內政部盡速撤回函釋,立即開放跨國同性伴侶登記結婚。

內政部說明,戶籍登記是將符合法律規範的事項予以登記,跨國結婚登記依照司法院見解,須符合《涉外民事適用法》規定婚姻成立的實質要件,若該外國人的本國法未承認同性婚姻,因不具備其本國法的成立要件,與我國國民締結的婚姻即不被承認,故戶政機關現在無法受理此類跨國同婚登記。

為解決國人與未承認同婚國家外籍者無法在台結婚問題,司法院已提出《涉外民事適用法》第46條修正草案,待行政院會銜送請立法院通過後,國人與未承認同婚國家外籍者即可辦理結婚登記。

內政部指出,目前全球有29個國家承認同性婚姻,伴侶皆為國人或國人與承認同性結婚國家人士於前年5月24日起,可在台同性結婚登記,截至今年8月底,已有6470對完成結婚登記,其中有292對為跨國同婚。未來立法通過後,可以更完整保障跨國同性伴侶結婚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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