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侶間不可亂偷拍 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未得他人同意拍攝非公開活動會受到刑法處罰

文 / 蔡東利

小明與小美為男女朋友,彼此交往1年後,小明特別安排國內旅遊並訂一間別具風格的民宿與小美一同入住,雙方並在民宿內拍下許多美麗的照片留作紀念,後來小美累了就先上床睡覺,小明突然發現睡著的小美楚楚動人,忍不住就拿起手機拍照。然好景不長,小明與小美後來因個性不合而分手,小美也在分手過程中發現小明在之前旅遊的民宿內偷拍其睡覺,乃一狀告到法院。

上開案例事實,常常發生在我們日常生活中,一般人會想,在民宿內明明已經拍了那麼多照片,只不過拍一張睡覺的照片,有那麼嚴重嗎?會成立犯罪嗎?依照刑法第315 條之1 第2 款規定,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本案的事實,法律上會討論小美睡覺是否為「非公開之活動」?首先,拍攝的地點是在民宿裡面,而在室內房間內睡覺乃事關個人於室內之作「息」,不僅難認小美有對外公開之意願,於一般人的觀念上也會認為在室內房間內的一切活動,包括睡覺,是有合理隱私期待之個人隱私,當然為「非公開活動」。

另外法律上也會討論,小明的行為是否為構成「無故」?「無故」乃指沒有正當理由,而理由是否正當,須從日常生活經驗法則,並符合立法旨趣及社會演進之實狀。對於小明而言,小美睡覺的姿態,身處同一室內的小明本可一覽無遺,但可以看,並無法推論出小明可以在小美不知情的狀況下拍攝,因此未得小美同意下所拍攝的照片,乃是沒有正當理由之行為,而符合法條「無故」之要件。

雖然,小明的行為可能有些人不認為是嚴重的問題,甚至懷疑是否要用刑法來處罰?然而,筆者再舉一個例子,如果小美有裸睡的習慣,小明可以拍小美睡覺嗎?相信一般人都會認為不行。因此,透過上開法律要件的說明,希望讀者了解,未得他人同意所拍攝的非公開活動,是會受到刑法的處罰。

 

(本文作者為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會員、士林地檢署檢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