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買高賣 自家人洗地躲稅被捉包

工商時報【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新北市蔡姓婦人先將土地持分賣給兒子,再由小叔向其子高價購買持分,兩筆土地交易價差高達5倍,被稅官捉包,認定有規避稅負行為,要求蔡婦繳交核定的242萬元贈與稅款。蔡婦向法院尋求公道,堅稱沒有規避稅負,但沒有法官相信她的說法。 法院指出,稅捐稽徵法明文規定,如果納稅義務人濫用法律,藉以規避稅負時,稅務機關應按實際交易,回歸稅法規定,以符合租稅公平原則與實質課稅原則。 蔡姓婦人在民國99年12月14日,訂約將她所有新北市持分土地907356╱4710049土地,以總價2,960萬元,換算每平方公尺土地交易價格約當土地公告現值6萬3,100元,出售給其子大偉後,100年1月5日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 北區國稅局發現,就在99年12月14日該筆土地交易的同日,大偉訂約將他名下持分土地139266╱4710049,以總價2,520萬元,換算每平方公尺土地交易價格約35萬餘元,出售給他的叔叔大和。 法院說,叔侄間的這兩筆土地交易,每平方公尺價差竟高達5倍之多,已異於兩家間過往交易模式。 北區國稅局認為,蔡婦是透過契約自由形式,由大偉低買高賣同一筆土地,取得主要購地資金,透過2次買賣移轉,使大偉取得該地號更多持分土地,藉以規避贈與稅。 國稅局因此以大偉同日出售相同土地予大和的相同買賣條件,就移轉超過的土地持分743774╱4710049,依稅捐稽徵法實質課稅原則,核定本次贈與總額2,426萬元,應納稅額242萬元。 蔡婦不服,申請復查,復查結果認為大偉經迂迴買賣土地,實質增加土地持分為68090╱4710049,重行核算本次贈與總額應為2,505萬元,應該要課徵250萬元稅款,但因國稅局先前已核定應納稅額為242萬元,依法不得變更,蔡婦等於「賺到」8萬元免繳稅款。 不過蔡婦主張沒有進行稅捐規避行為,但法官未採信辯詞,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上訴駁回,確定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