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壽川被判8年6月 4點聲明上訴到底

永豐金控前董事長何壽川涉嫌違法放款給三寶建設,獲3億元不法利益,一審被依違反證交法加重特別背信罪判刑8年6月。何壽川今(20)日透過律師發表4點聲明,除對一審判決深表遺憾,並決定繼續上訴,捍衛自身清白。

何壽川4點聲明如下:

1、法院認為何壽川與三寶集團董事長李俊傑,有所謂期約不法分潤的協議,顯有重大誤解。何壽川與李俊傑曾共同投資1788大樓,因此曾討論股東之間的權益分配,但從未要求超過股東出資額以外的利益,當然不是期約不正利益,更未曾違背職務安排永豐金租賃、永豐餘投控及元太科技公司進行任何不法交易來獲取個人私利。

2、有關永豐金租賃的6000萬美金貸款,是民國98年舊客戶三寶集團延續下來的業務,何壽川未做任何指示,永豐金租賃辦理貸款人員都已獲判無罪,且所賺取利息,並未被認定為不法所得,可見此為合法貸款。

3、何壽川知道美林公司破產而必須賤售1788大樓股權,為善盡董事的忠實義務,把這個有利的投資機會介紹給永豐餘投控公司,經公司董事長邱秀瑩指示相關部門評估後,認為是有價值的投資機會,於是決定進行投資,並非幫助三寶集團李俊傑解決資金問題。永豐餘投控公司這項投資,在民國106年8月間回收本金也確實賺取高達美金389萬利益,為公司全體股東帶來高額獲利,並無任何損失,且利益並沒有被認定為不法所得。

4、元太科技公司投資美金850萬元予Giant Crystal公司,為時任董事長劉思誠根據永豐餘投控公司的推薦所做的決定,這筆投資和何壽川無關。元太科技所做這項投資,在2017年8月間回收本金並收取高達美金389萬利益,為公司全體股東帶來高額獲利,並無任何損失,且這項利益並未被認定為不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