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誘姦」?它帶來的傷害不會比強姦還要小...

「我們要怎麼假裝世界上沒有人以強暴小女孩為樂?」2月時才出版新書的年輕才女作家驚傳逝世,得年26歲。

 

該新書出版社在臉書粉絲團上代該作家的父母轉發幾點聲明,包括澄清一直以來不能讓她的痛苦被治癒的主因並不是憂鬱症,而是發生在8、9年前的誘姦,而這本書的出現也是因為當時被一個補習班名師誘姦後,引發痛苦憂鬱的真實記錄和心理描寫,書中提到的女主角都是該作家的親身遭遇,但她當初為了保護父母和家庭,才隱晦分寫,而想要把故事寫出來的目的就是希望社會中不要再有第二個受害者出現。

 

我們會在報導中看見「強姦」這種字眼,而誘姦跟強姦差別在哪裡?「誘姦」指的是誘騙異性與自己性交,不過這是民間對於欺騙婦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的俗稱,並不是罪名。

 

以行為差異上來看,強姦為使用暴力威脅,讓被害人不能也不敢反抗;而誘姦則是對被害人進行欺騙誘惑,讓被害人自願發生性關係。

 

該作家在書中寫道:「如果這是愛情,為什麼覺得暴力?如果這不是愛情,那滿口學問的李老師怎麼能做了以後,還這麼自信、無疑、無愧於心?」

 

該作家曾強調主角所發生的事都是真人真事改編,而她也曾在專訪中提到「『這件事』是在我很小的時候知道的,聽起來很煽情,但它影響了,改變了我的一生。」沒有讀者會想到在閱讀時感受到的痛苦與不舒服竟然都是其人血淋淋的過去。

 

根據刑法第227條,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已滿16歲但未滿18歲者在雙方甘願的情形下也會被歸為誘姦罪,但如果只要有一方不甘願就會成為強姦罪。

 

(首圖為示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