併櫃進出口貨夾違禁品 申報貨主難卸責
散雜貨櫃常有五、六名貨主併櫃進出口,再由其中一名貨主向海關申報,若有不肖貨主併櫃夾藏槍械毒品等違法貨物,負責申報進出口的貨主就得擔負海關緝私條例的行政責任;鑑此,基隆關提醒報運散雜貨櫃的名義貨主,應事先檢視櫃內其他貨主的貨物,以免碰上不肖併櫃貨主,吃了啞巴虧。 基隆關日前與保三總隊刑警大隊查獲進口牛仔褲童裝內,夾藏市價逾億元的愷他命毒品一百三十公斤,該批牛仔褲童裝就是併櫃進口,海關依緝私條例追究名義報運進口的貨主行政責任;雖然名義貨主可以自立救濟提出訴願,甚至訴願失敗還可提起行政訴訟,但精神壓力之大,可想而知。 基隆關說明,依據關稅法第十七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於貨物放行前,因申報錯誤申請更正報單,如其錯誤事項涉及違反該法或海關緝私條例規定,而其申請更正時尚未經海關核定為應驗貨物、發現不符或接獲走私密報或通知事後稽核者,都免依關稅法或海關緝私條例規定處罰。 關稅法第十七條也規定,如果海關或其他協助查緝機關接獲檢舉或進行調查前,因違法行為人主動陳報或提供違法事證,並因而查獲或確定違法行為者,也免處罰。 基隆關昨日特別提醒相關業者,因過去曾發生業者於海關核定C3應審應驗貨物後,以及完成貨物查驗但尚未放行之前,主動向海關或檢警調機關舉發而查獲毒品走私的案例,因不符關稅法第十七條規定免罰的陳報時點,還是仍以海關緝私條例處罰。因此,基隆關呼籲業者,如發現任何可疑情事,應立即向海關舉發,以保障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