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公務員罪」是否違憲?聲請法官:粗話是人民在面對公權力暫時的情緒出口

憲法法庭針對侮辱公務員罪進行言詞辯論,憲法法庭應3個月內宣判,必要時可以延長兩個月。(圖片來源/截取自youtube@ Judicial Yuan 司法院影音)

憲法法庭25、26日一連兩天召開公然侮辱罪、侮辱公務員罪言詞辯論,除了兩案聲請人包含人媒體人馮光遠、作家張大春、卡神楊蕙如等知名人士,由於司法院院長兼憲法法庭審判長許宗力曾發表侮辱應除罪化言論,也都讓這兩案備受矚目。

26日憲法法庭針對侮辱公務員罪進行言詞辯論,經歷2個多小時的言詞辯論後,審判長許宗力宣示言詞辯論終結,3個月內宣判,必要時可以延長兩個月。

侮辱公務員罪違憲?楊蕙如因關西機場事件被判刑也聲請釋憲

《刑法》第140條規定,「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憲法法庭今審理的主案,是由彰化地方法院法官陳德池所聲請共5案,與相關人民聲請4案合併審理。當中也包含「卡神」楊蕙如聲請釋憲,在2018年9月的關西機場事件,楊蕙如涉嫌操控網軍蔡福明在PPT帶風向,以「爛到不行、老油條」等言論辱罵駐大阪經濟文化辦事處,遭判5個月,得易科罰金之刑定讞。

「粗話既是弱者的武器,同時也是內心的悲鳴」,法官聲請釋憲

陳德池強調,謾罵、講三字經,真的會妨害公務的執行嗎?可能性真的太低了,是一個很勉強、很勉強的牽扯,只有假消息才有可能會影響公務的順利進行,而在日本有類似刑法規定。「只有假消息,不正確的事實傳遞,才有處罰的必要,」他說。

陳德池也引用山根勇藏《台灣民族百談》中的一句話,「粗話既是弱者的武器,同時也是內心的悲鳴」,並以受刑人徐鴻彰為例,長期受到關押的受刑人,因為對獄政管理不滿就隨口罵了髒話,「他還有其他武器可以對付國家嗎?沒有,剩下唯一可以用的,就是罵一句髒話,滿足他心裡最後一絲絲的喜悅跟快樂,他不該罵髒話,但我們有處罰的必要嗎?」

陳德池也舉例,另一個當事人是去申請道路拓寬,因為公務員不理她,他就罵髒話,說「臭崽子,你是我的小狗。」但當公務員公務執行的給付行政,沒有辦法滿足人民的需求,多次抗議也沒有用,在當下又被拒絕、又被冷漠的對待,他能夠剩下的武器就剩下嘴巴那一些可以滿足他暫時情緒的出口,我們真的要處罰這些人嗎?

楊蕙如律師:「侮辱公署罪」不合時宜已被刪除

聲請人蔡福明訴訟代理人陳澤嘉認為,國家應該是協助人民實現自由而存在的工具,如果威信是建立在國家跟人民上下權威的服從關係,服從關係其實已經不是現代人民集體普遍認定的觀念,此外,也很難想像用污辱的聲音或動作,就能夠輕易地妨礙公權力的進行,公權力的進行縱然被妨害,是否能透過本條的規範予以保障?

在法律明確性的部分,他舉例,109年有位陳姓被告,在新莊事務所對公務員只是講「不會講話,考試不知怎麼考的」,就被法院認定是侮辱公務員,相類的情形,一名林姓被告與醫事人員爭執後,在警察規勸後離去,過程中講了許多「供三小」等不雅的言論,但最後法院認為,雖然有一時氣憤出口粗俗不雅的情形,但不是在侮辱對象,所以認定無罪,在法律明確性是付之闕如。

聲請人楊蕙如訴訟代理人陳偉仁也說,對於公務員的侮辱行為,如果是涉及肢體的強暴脅迫,已經有刑法第135、136條的處罰,在此前提之下,單純侮辱公務員本人或他的職務的言語不會妨害公務的執行,也沒有辦法侵害國家法益。

陳偉仁以焚燒國旗為例,過去會被認為是該當侮辱公署罪,但現在此罪已經不合時宜被刪除,那假設如果當場焚燒國旗,且有公務員在場,會構成侮辱公務員嗎?再進一步假設,如果焚燒國旗的同時,不斷宣稱「爛就是爛」,這會構成侮辱公務員的職務嗎?因此,他強調,刑法第140條保護目的並不明確,以刑法制裁之手段亦與保護目的無實質關聯性。

法務部:檢察官、法官不是道德糾察隊,但言論自由不能無限上綱

關係機關法務部代表檢察司司長郭永發則提出,法國、新加坡近年修法仍均維持侮辱公務員刑事責任,德國則是遭侮辱之公務員,其上級公務員可獨立提出告訴。檢察官可基於公共利益為由提出公訴。

郭永發表示,從公然侮辱罪到侮辱公務人員罪,如果被認為是違憲的話。那任何人可以對取締交通違規的公務員可以謾罵、叫囂,甚至在法庭上對輕率地對司法人員進行惡意攻擊的話,那個國家公權力的威信,執行公務的尊嚴何在,該如何期待全國的公務員能夠合法適切的依法執行公務。

他強調,檢察官、法官不是道德的糾察隊,也不是法律最低基礎的道德標準,「我們希望讓台灣社會秀下限到這種程度嗎?讓他街道上幹聲連連不絕於耳嗎?」所以刑法第140條當然合憲。

法務部訴訟代理人檢察司副司簡美慧也說,言論自由並非可以無限上綱而無邊無際,我國是法治國家,不應容許高舉言論自由大旗,恣意侵犯他人的權利,破壞國家社會公益。

簡美慧強調,刑法第140條並不是禁止民眾批判、評論公務員或職務,也不是要藉由刑事處罰箝制言論或助長威權官僚文化,並認為在構成要件上,已有「當場」、「依法執行職務」、「公然」等限縮處罰範圍,平衡言論自由與公共利益之維護。

簡美慧重申,民事與刑事從來都不是二擇一或是互斥關係,這是立法者手段的選擇,而且刑法140條保護的法益不是公務員的名譽而已,更攸關的是公務員執法嚴正性與公權力的實現,如果只由被侮辱的公務員起訴請求賠償,顯然忽略了本罪保護國家法益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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