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變更要保人 小心稅上身

工商時報【劉懿慧╱台北報導】 不少父母會替子女購買保險,常常先以自己為要保人,之後再將要保人變更為子女。財政部提醒,在變更要保人後,易涉及所得稅與贈與稅問題,應注意以免遭補稅處罰。 在所得稅部分,官員表示,因《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自2006年1月1日施行,自該條例施行後所訂立的人壽保險與年金保險,若變更要保人為子女,導致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則受益人受領的保險給付,須計入當年度個人基本所得額。 若屬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3,330萬元以下者免予計入,超過3,330萬元者,以扣除3,330萬元後的餘額計入;若非死亡給付部分,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不得扣除3,330萬元。 至於贈與稅,官員指出,依據《保險法》規定,要保人在保險契約生效後,就享有隨時終止契約並取得解約金的權利,而要保人也可以拿保險契約向保險人借款,並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依保險契約所享有的權利,且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因此保單具有財產價值。 且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財產所有人若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後就屬贈與行為,應依同法第10條規定,以贈與人贈與時的時價計算贈與財產價值,並申報贈與稅。 父母以要保人身分繳付保險費所累積的利得,變更要保人為子女,等於父母將自己應得保險法上的財產權益,轉換為子女所有,子女允受後,應按截至要保人變更日保單價值,課徵贈與稅。 官員舉例,父親甲君購買6年期的短期人壽保險,原以自己為要保人與受益人,之後在保單繳費期滿前,變更要保人為其子乙君,此時保單價值為700萬元,已超過贈與免稅額220萬元,甲君應申報贈與稅;因受益人與要保人已非屬同一人,則受益人甲君滿期領回的生存保險給付,要計入其當年度個人基本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