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留期限屆滿之貨樣 貨主可自行具結領回

高雄關表示,為鑑定貨物之名稱、種類、品質、等級及原產地等,供稅則分類、估價或核退稅費之參考,海關得提取貨樣;在「進出口貨物查驗注意事項」修正前,貨主如不慎遺失貨樣收據,限於貨主及報關人聯名出具收據才可領回貨樣,但有時貨主與報關人已無委任關係,難以聯名出具收據領回貨樣,影響貨主權益甚鉅。(見圖)

高雄關今(卅)日說明,財政部關務署已於今年八月十九日修正發布「進出口貨物查驗注意事項」部分規定,其中第四十八點修正貨樣收據遺失,考量報關人是貨主代理人,僅須由貨主自行出具收據即可領回,或由其委託之報關人出具聯名收據代為領回,以確保貨主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