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消息來源」不是防堵追查洩密的藉口
[FTNN新聞網]文/鄭自隆(國立政治大學傳播學院兼任教授)
偵辦柯文哲案3週,三不五時就有應該是偵查才有資料被媒體掌握,媒體再以此產製新聞,以呼應檢方,形成「檢媒一體」,後來有平面媒體批評,民進黨則代檢方澄清,從「檢媒一體」升級為「黨檢媒一體」,司法與媒體獨立性蕩然無存。
近日檢方著手偵辦,約談部分媒體編輯記者,記者則以「保護消息來源」為由,不透露消息管道;假設,消息真的是檢方流出,檢方偵辦,記者以「保護消息來源」搪塞,檢方再以「尊重新聞自由」簽結,完美走一遭,船過水無痕,甚麼事也沒發生,可以嗎?
甚麼是「消息來源之保護」?這是西方新聞自由的想像,認為保護消息來源,方能維護新聞獨立,充分發揮第四權監督功能;但西方準則拿到台灣往往就會走鐘,所謂保護消息來源,是洩露消息來源會導致其工作、生命、及財產有損害之虞時,應不予洩露消息來源;但不是所有的情況都適用,而是有幾個前提 -
1. 基於公共利益的揭弊,消息來源就如同吹哨者Whistleblower,當然應予保護;
2. 消息來源與被指控者處於權力不對等,洩露消息來源會導致被霸凌或清算。
不是所有的消息來源均不得洩露,否則記者就可隨意捏造新聞,然後以消息來源不公開來掩護,製造假新聞;消息來源是否保密,應依洩露消息來源是否會導致消息來源工作、生命、及財產產生損害而定,當洩露消息來源會導致其工作、生命、及財產有損害之虞時,消息來源即應保密;反之消息來源即應公開,以證明媒體不是捏造消息的「製造業」。
舉例如新聞報導某中央機構圖利特定人士,消息來源若是該機構低階公務員,則消息來源應予保護,因洩露消息來源確會導致此職員受到壓力與干擾;但消息來源若是立委,則消息來源不應保密,因為立委職司監督,消息來源與被指控者權力對等,甚或更高,並不會因消息來源洩露而受到影響或干擾。
台灣曾有記者因「保護消息來源」而受罰的例子,2006年台北地院審理股市禿鷹案,傳喚某報高姓記者作證,因高記者拒絕透露消息來源,而遭合議庭以「無拒絕證言之權利,竟仍拒絕證言」,連續裁罰3次各3萬元罰鍰;當時引起社會關注,甚至有當過行政院新聞局長的長者,表示願意捐款,以支持記者,捍衛新聞自由。
此案最後記者還是沒說出消息來源,但這樣對嗎?高記者不是自由撰稿人,而是受雇於媒體的記者,因此媒體應負起責任;記者認為消息來源應予保密,而受到法律調查時,媒體應組成包含外部專家之委員會(如新聞自律委員會)予以審查,委員會若認為應予保密,則法律責任(如因拒絕作證而被處罰之罰鍰)由媒體承擔,反之委員會若認為無保密之必要,新聞中即應公開消息來源。
回到柯文哲案的「消息來源之保護」,首先流出的資料是偵查機密,並不屬「基於公共利益的揭弊」,亦即並非「原創」的揭弊消息,而是公務機關偵查資料的「洩密」,屬犯罪偵查,當然與消息來源之保護精神無關。
其次洩漏公務機密,與高記者案之判決類似,當時高案法官認為,洩漏公務機密產生之公共利益損害,明顯高於賦予記者拒絕證言之利益,故裁定處罰;所以涉及公務機密之洩密,恐無法以一句「保護消息來源」來和稀泥。
柯案的「檢媒一體」,形成民眾對司法惡劣觀感,檢方固然應該自清,是否餵養媒體,形塑輿論風向,媒體更應檢討,是否為追逐收視的商業利益,而接受官方餵養新聞,棄新聞獨立性於不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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