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犯罪被害人 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可向各地檢署之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洽詢

文/馮美珊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之立法目的,是為保護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受重傷者及性侵犯罪行為之被害人。又為協助重建被害人或其遺屬之生活,法務部會同內政部在各地成立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因此,各地方檢察署內多設有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

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之工作內容:

緊急之生理、心理醫療及安置之協助。

偵查、審判中及審判後之協助。

申請補償、社會救助及民事求償等協助。

調查犯罪行為人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人財產之協助。

安全保護之協助。

生理、心理治療、生活重建及職業訓練之協助。

被害人保護之宣導。

其他協助。

另外,為因應犯罪被害人或其遺屬有金錢方面之急用問題,該法規定,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或受重傷者,及性侵犯罪行為之被害人,急需用或為維持生活之必要之範圍內,可向各地檢署內之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所謂犯罪被害補償金就是國家先將被害人或其家屬所急用的錢預先支付給被害人或家屬,再由國家對義務人取得求償權。

因此,犯罪被害人若有需要協助,均可向各地檢署之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洽詢。

(本文作者為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理事、苗栗地檢署檢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