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人權也要上太空

(圖/本報系資料照片)
(圖/本報系資料照片)

法務部於9月8日預告「科技偵查法」草案,時間僅為5日,且因內容賦予偵查機關極大的權力,致有警察國家的質疑,而法務部則以「不要人家上太空、我們還在殺豬公」來回應。惟以草案內容來看,偵查手段是否上太空未知,但於人權保障,卻肯定上不了天際。

就草案觀察,乃是以科技手段侵害人權的程度,作為法律規範寬嚴的基礎﹔至於侵害程度,則以隱私空間與否為最重要的基準。而草案主要是以公共與私人領域為區分,即只要是對隱私空間,就算是非侵入性監控,如熱影像偵測,仍須事前受到法院的嚴格審查與許可。至於公眾得自由出入的場所,如公路、公園、公車,甚至是無遮蔽的陽台或庭院,就非屬隱私空間,以致會給予偵查機關尤其是警察更大的彈性。

這種純以物理上空間為界分的標準,除放大非隱私空間外,也等同否定人民於公共領域的隱私權期待,恐過度壓縮人權之保障。且根據草案第3條,對於非隱私空間的人或物,無論檢察官或警察,只要認為有必要,就可立案調查,並得為秘密監視、拍照、錄音、錄影與辨識,且每次竟可長達30日。如此廣泛,甚至近乎空白的授權,或可方便執法者,卻因其在事前無需取得法院許可,事後也無向法院陳報之機制,就有權力濫用的危險。

再來,為解決執法者於私人交通工具裝設GPS定位系統為追蹤,卻因此觸犯《刑法》竊錄罪而被判有罪之問題,草案於第5、6條就規定此等手段該遵守的程序。惟於偵查階段裝設GPS的行為因由檢察官決定,警察則須得其許可,只有在30日屆至要延長時,才必須得到法院之同意。之所以如此,還是在於交通工具行駛於公路,因被歸屬於非隱私空間,故所為的科技監控侵權程度低,致無須事前取得法官的許可。

只是類如GPS定位系統,不僅是全天候監控,且隨著技術進步,也逐漸擺脫地形、環境與氣候的影響,致與傳統的人力監視會有很大的不同。故早在2012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Jones案中,就建立所謂馬賽克論,即GPS定位所蒐集之資料,看似微不足道與瑣碎,卻可積少成多如馬賽克拼圖般,形成一個鉅細靡遺的圖像,當時就強調此種偵查手段必須事前取得法院之令狀,也凸顯「科技偵查法」對人權保障之不足。

至於對電腦與網路設備的通訊監察,如植入木馬程式為監控等,雖多比照《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規定,必須於事前取得法院所發的通訊監察書,卻也可能因細部規範之不同,致會與《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產生適用衝突。總之,「科技偵查法」對執法者所開的方便之門與制衡不足之處,立法委員就得嚴格審查,以免讓人民有時時受監控之恐懼。(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兼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