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投票權 民眾黨再提不在籍投票

▲12月18日四大公投。台灣民眾黨團提出黨團版本的「不在籍投票法」及三大訴求。(圖/民眾黨團提供)
▲12月18日四大公投。台灣民眾黨團提出黨團版本的「不在籍投票法」及三大訴求。(圖/民眾黨團提供)

重啟核四、珍愛藻礁、反萊豬、公投綁大選等四大公投案改在12月18日進行投票,為保障所有國民包括軍、警、消和受刑人、收容人的投票權利,台灣民眾黨團提出黨團版本的「不在籍投票法」及三大訴求,呼籲內政部、中選會保障所有民眾參與政治的基本權利。

立委張其祿表示,公投法雖然有不在籍投票規定,但是卻沒有完整的不在籍投票法規,民眾黨團參採國外實施的前例,提出以移轉投票、通訊投票及指定場所投票來做為我國不在籍投票的啟程,透過便民、利民的投票管道,來保障國民的投票權利及促進民眾共同參與政治事務的意願。

張其祿進一步指出,轉移投票指的是投票權人向行政機關申請不在籍投票,於投票日可在非戶籍地的投票所進行投票;而通訊投票指的是,投票權人在事前向行政機關申請,並於指定時間內,將圈選後的選票以郵寄或傳真方式寄回選務機關;指定場所投票的意涵為,投票權人可於投票當日於主管機關特別增設的投開票所進行投票,例如指定海外場域為投開票所,海外僑民前往大使館或駐外使館進行投票,以及警察、軍人或是未被褫奪公權的收容人,可在指定的投開票所投票,以保障這些投票權人投票的權益。

張其祿指出,台灣是科技大國,隨著時代變遷,不在籍投票應提供線上辦理方式執行,可讓民眾減少時間、金錢成本,以提高參與投票意願的方式,相關申請流程也應該要有便民的方式,除了要讓民眾可以快速地進行申請,也可以讓行政機關有集中化的系統可以管理加速後續的作業流程。

立委賴香伶指出,台灣自許是「亞洲民主登塔」,但是不在籍投票我國已討論超過20年,但相關意見仍不一致,印尼與菲律賓移工卻可以在台不在籍投票選總統、國會議員,顯示我國不在籍投票的選制遠遠落後於東亞其他國家。投票是公民的權利、義務,然而部分有投票權利的公民勸受限於國家限制因素使其無法行使投票權益,恐有違反憲法保障民眾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的權利。

賴香伶指出,不只未受褫奪公權宣告的受刑人權利長年被漠視,連維護治安、保家衛國的的軍警消族群的投票權利也長期被政府漠視,但可惜內政部、中選會20多年來依舊選擇無視。

民眾黨團呼籲中選會正式啟動保障民眾參與政治權利的方案,提出三大訴求:「不在籍投票」種類應多元化並完備法制;若「不在籍投票」推行順利,應「擴大適用」;提升「公民參與度」,保障軍警及未被褫奪公權之收容人的投票權,應研議多元及數位化投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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