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行人安全人 桃園執行交通大執法
保護行人、行人優先已成為道路規劃與執法重點,為使駕駛人及行人養成「停讓」及「尊重」習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針對酒後駕車、超速、闖紅燈、車不讓人及行人違規等5項易肇事之重大違規加強執法,搭配6月1日啟用之20處科技執法降低行人事故。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最高處新臺幣6,000元罰鍰,機車駕駛人第1次未禮讓行人者處罰1,200元,惟1年內有2次以上未停讓行人者,也加重處罰至6,000元,並違規記點3點及道安講習3小時。警方針對此項違規之認定基準為汽車前懸已進入行穿線,距離行人行進方向不足1個車道寬(約3公尺)即構成違規,請駕駛人行經路口務必慢、看、停,行人過馬路時勿滑手機,應在綠燈秒數足夠時儘速通過。
交通警察大隊長鄭文銘表示,每個人在路上都有可能是行人或駕駛人,人本交通、友善行人已是普世價值,6月大執法首重行人事故防制而非取締績效,請駕駛人行近路口「慢看停」、行人「停看聽」快速通過,以保障大家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