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證人權利 律師搜索在場權掀爭論

新黨青年軍王炳忠遭檢調搜索約談,律師不得其門而入,引發律師是否有偵查搜索在場權的爭議。律師界呼籲修正「刑事訴訟法」,賦予辯護人搜索在場權,甚至直言王炳忠案是修法的契機;不過,法務部持反對立場,擔憂架空偵查不公開原則,各方意見不一,如何落實刑事訴訟的公平正義與人權保障,還有待討論。 ◎被告可請律師 證人不行?掀爭議 新黨青年軍王炳忠遭檢調搜索約談,律師陳麗玲不得其門而入,引起證人保障不足的爭議。對此,新黨副主席李勝峰表示,將新黨將推動刑事訴訟法中,讓證人可以有律師陪同的公投案。 ◎拒絕證言權如何行使 證人難分辨 新黨拋出應賦予辯護人搜索在場權的修法後,引發各界討論。律師界質疑,在司法實務上,檢調常把證人當被告,刻意以證人身分傳喚,證人因為怕被以偽證起訴,全盤托出後,反而被改列為被告,這已是法治國家所禁止的,若無律師在旁提醒可行使拒絕證言權,容易因被削弱防禦權後,說出不利自己的證詞。因此,讓證人受傳喚訊問時保有律師陪同實屬必要。 事實上,被告可以委請律師,但證人卻不行,律師李永裕就說,現行「刑事訴訟法」未賦予證人於偵查中受訊問或詢問時,得委任律師在場協助之權利,容易導致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利用偵查不公開之秘密性與證人不諳法律,不依法定程序或以不正當方式訊問證人,使證人未能行使法律賦予之拒絕證言權,嚴重侵害證人之權利。李永裕強調,修法讓證人得請律師協助只是保障證人權益,絕非如檢察官所擔憂的破壞偵查不公開。他說:『(原音)訊問證人要全程錄音錄影,比照訊問被告這是第一個。第二個是律師在場並不是去陳述意見,而是提供證人法律上的意見,告訴證人你有刑事訴訟法的拒絕證言權可以行使,讓證人不會因為你講實話變被告,你講謊話變偽證。』 律師徐履冰也認為,不管是車禍和解、勞工權益或是任何法律事務,都可有律師的陪同,但在刑事訴訟程序嚴重影響權益時,卻規定不能請律師,這讓人覺得完全失去平衡。徐履冰說,以王炳忠案為例,他是以證人為名行偵辦事實的搜索,通通不准許律師在場時,證人無從保護自己的權利。他說:『(原音)證人我也認為需要有律師陪同,因為他也有他的權利需要保護,在受訊問中,例如針對他自己的問題180條、181條、193條等等,他相關的處罰、作證的範圍是否損害自己的權利等等,如果沒有律師的協助他也無從向偵訊的人主張提出來。』 ◎律師僅提供諮詢非辯護 向人權邁進 中華民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的律師李宜光則指出,律師在偵查中的搜索有無在場權是個老問題,早在9年前就已討論過,過去因「王迎先案」而促使立法院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法,讓審理時被告能選任辯護人,避免被刑求,但卻沒有將偵查中的辯護人可在場一同列入,形成修法疏漏。李宜光說,「王炳忠案」是再次修法的契機,況且就連澳門早已立法提供當事人法律諮詢權利,台灣也應該要跟進。他說:『(原音)』你如果不賦予他一個詢問法律專家諮詢意見的話,這個證人沒辦法做出正確的判斷,同時澳門的立法也是源自於公正公約的規定,任何人都有權利獲得律師的權利,澳門在2008年就規定,證人可以委任律師提供法律諮詢,這當然這樣的性質不是辯護的性質,但是這是提供法律諮詢的權利,這不是沒有立法例,這在澳門是明明白白的立法,而且是源自於公正公約的規定。』 台灣人權促進會執行委員李奇芳建議,將刑事訴訟法中的「審判中」這些字刪除,不要限定哪個階段的辯護人有在場權,是最立竿見影的作法。 而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副執行長陳雨凡則提醒,檢方做犯罪偵查時確實需要一些權利,但權利需要被監督,對於證人權利的告知也應落實,陳羽凡建議應該思考對證人的訊問採取全程錄音錄影,法規的不周全也應一併檢討。 ◎法務部反對 憂律師搜索在場權影響偵察 不過,法務部卻表示,一旦賦予辯護人在偵查中的搜索、扣押在場權,將使辯護人在第一時間得以檢視、觀察搜索的重點,使辯護人得以預測檢察官的下一步偵查作為。且德國、日本或是美國均選擇肯認偵查中的搜索扣押無須有辯護人在場,以免架空偵查不公開原則,因此,尚無修法的必要。 落實刑訴訟法程序的人權保障是司改國事會議的討論議題,如何讓證人權益更有保障但又兼顧「偵查不公開原則」,朝野立委各有提案,「刑事訴訟法」會如何演變,恐掀起一翻論戰,還有待凝聚共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