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未來移轉「這個」可望免徵土增稅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因應司法院2019年7月5日釋字第779號解釋意旨,財政部檢討土地稅法相關規定,已於2020年9月9日預告修法草案。

▲財政部預告修正「土地稅法」部分條文草案,未來移轉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可望免徵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預告修正「土地稅法」部分條文草案,未來移轉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可望免徵土地增值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依司法院釋字第779號解釋,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僅就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免徵其土地增值稅;至非都市土地經編定為交通用地,且依法核定為公共設施用地者,不予免徵土地增值稅,與憲法保障平等權之意旨不符,相關機關應於2年內,檢討修正土地稅法相關規定。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財政部依據釋字第779號解釋意旨,於日前預告修法草案,定明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無論係現況已開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並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其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經需用土地人證明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又為兼顧民眾權益,定明該修正條文施行時,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案件,適用修正後規定。

該局提醒民眾,修法草案將於2020年11月9日完成預告程序後,陳報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在尚未完成修法前,供公共設施使用之非都市土地申報移轉,仍須課徵土地增值稅。建議民眾可等待修法完成後再行申報移轉,或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後,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待修法施行後屬復查中尚未核課確定案件,將可適用修正後規定,請特別注意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來源 [買購不動產新聞台https://bit.ly/37NeH4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