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賣場販賣、展示、廣告電子煙 中市法制局:恐遭高額罰鍰
《菸害防制法》於112年3月22日修正施行,全面禁止任何人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廣告或使用類菸品(包含電子煙)及其組合元件,並依照行為人身分及違規行為,訂定不同額度罰鍰。台中市政府法制局表示,民眾如在修法前曾在個人賣場販售電子煙及其組合元件,尤應注意先前販賣、展示及廣告的頁面是否已經下架,否則恐將面臨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見圖)
法制局表示,台中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近期受理案件中,有一案件即是因為民眾於菸害防制法修正施行前,於個人賣場上刊登電子煙廣告及販賣電子煙,在新法修正施行後,雖電子煙已無剩餘數量供以販售,但卻未將電子煙廣告下架,持續刊登於個人賣場。
經衛生局查證該民眾確於新法修正施行後,仍持續於其個人賣場廣告電子煙,依《菸害防制法》第31條規定裁處訴願人法定最輕額度20萬元罰鍰。民眾雖及時提起訴願,但因違規事證明確,最終訴願會作成訴願駁回決定。
法制局長李善植呼籲,《菸害防制法》於112年有大幅度修正,民眾可能還不熟悉,但有關類菸品及其組合元件的管制規定,罰鍰額度相較修法前提升幅度甚鉅,因此更應多加注意,尤其是先前曾在個人賣場販賣、展示及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應再行檢視個人賣場是否有相關資訊漏未下架,以避免誤觸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