偉盟案二審裁定 賴文正加保500萬每週警局報到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5日電)前偉盟工業負責人賴文正涉侵占采盟公司款項8億元,另與多人炒作偉盟股票,一審遭判5年6月,經上訴,二審考量原保釋條件不足,日前裁定加保500萬元及每週日赴警局報到。

二審的台灣高等法院裁定指出,賴文正3月間被一審量處重刑,賴文正主觀上逃亡的動機與客觀時空環境與5年前一審時裁定(新台幣1000萬元交保)已經不同,賴文正經濟能力足以支持逃亡後生活無虞。

二審指出,有相當理由足認賴文正有放棄1000萬元保證金、逃亡海外的高度可能,認定原保釋條件不足擔保其日後遵期到庭接受審判,日前裁定增加具保金額500萬元,須於9月16日前繳納,截至今天中午尚未繳納。

此外,審酌賴文正涉案程度較深,一審判處5年6月的重刑,認為可透過司法警察的監督、約束,降低賴文正棄保潛逃的風險,以確保後續審判程序進行,從9月17日起,賴文正應於每週日晚上7時至10時期間,至台北市大安警分局安和路派出所報到。

二審指出,審酌此案訴訟程序尚未終結,為確保審判進行,並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的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居住及遷徙自由權受限制程度間等的比例關係,裁定賴文正、賴文正的兒子賴建志及炒股作手郇金鏞等3人限制住居於其等住所。

最高檢察署特別偵查組(已裁撤)起訴指出,賴文正涉嫌自民國100年至104年間,侵占由他擔任實際負責人的采盟營造公司資產8億2241萬餘元,另夥同賴建志等人,自100年7月至104年7月,結合郇金鏞等作手買賣偉盟股票達253.5億元,以相對成交等方式操縱股價。

特偵組104年9月偵結全案,認定賴文正「硬撐」維持股價,4年炒股,最終賠錢,依違反證交法等罪嫌起訴賴文正、賴建志等人。

一審的士林地院3月間宣判,依證交法等罪判處賴文正5年6月、賴建志1年8月,緩刑3年,並應向公庫支付50萬元;郇金鏞2年徒刑。案件經上訴,目前由二審審理中。(編輯:戴光育)109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