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停復保規定放「施行細則」缺法律授權 大法官:2年內不修法失效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規定,出境停保的民眾,入境復保得屆滿3個月才能辦停保,否則要追討健保費。一名久居國外只有農曆年會返台的李姓民眾因此被追討2000多元保費,提出釋憲。憲法法庭認為,《全民健保法》裡既然沒有停復保規定,也沒有授權施行細則可以制訂,這項規定缺乏法律明確授權,宣告違憲,主管機關若不在兩年內檢討修法就會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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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認為停復保制度只訂在《全民健保法》施行細則違憲。翻攝司法院官網。

依《全民健保法》規定國民強制納保,但施行細則另訂停復保規定,雙重國籍者、海外工作者或學生可以辦停保免繳費,施行細則也規定,只要入境就會自動復保,3個月後才能辦停保。本案事主旅居海外,每年只入境一小段時間,卻被認為符合復保條件而遭追討2247元的保費。

憲法法庭認為,停復保規定影響到全民健保被保險人的權利,所以規定的具體事項都必須要有「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作為依據,才符合法律保留原則。但大法官審酌《全民健保法》裡未規範停復保制度,主管機關反而將這項影響重大的權利義務關係事項直接納入《全民健保法》子法(施行細則)第37條及39條,顯然已經違憲。

判決表示,從今天起算屆滿兩年條文會自動失效,因此主管機關必須趕快在這段時間內修訂《全民健保法》,可以選擇在母法裡加入規定,也可以在母法裡授權施行細則加入規定。

法界人士解釋,憲法法庭宣告違憲的部分,只是該規定缺乏法律授權,未討論該制度的內容及存廢,主管機關是否要修改停復保制度的內容,是否擴大或限縮範圍,均屬於立法者的政策考量,要由立法者決定。目前我國有56萬在國內外工作或求學的民眾,他們在2年落日條款內,仍必須按照現行條文辦理,本案的事主很難拿這份違憲判決討回健保費,但若有人也據此途徑提告或釋憲,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將承擔一定的「修法壓力」。

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司長商東福對媒體表示,已成立全民健保法修法工作小組,將依判決意旨研修法令,他表示,衛福部成立的修法小組其實有在討論此議題,討論的內容也包括健保保費上限等,這些都待討論修訂。

他解釋,修法時會開放討論,但大方向上,仍會有停復保機制,但到底那些身分可以使用這項制度,需要討論處理,但衛福部會依判決結果力拼在2年內完成修法,不會讓法律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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