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法律保留 健保停復保規定違憲

▲李姓女子不想繳3個月的健保費,聲請釋憲(圖/NOWnews資料照)
▲李姓女子不想繳3個月的健保費,聲請釋憲(圖/NOWnews資料照)

一名長期旅居國外的李姓女子,為了3個月的2247元健保費聲請釋憲,主張新修正的《全民健保法施行細則》違憲。憲法法庭今(23)日判決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而違憲,最晚在判決公告之日起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

憲法法庭認為,《全民健保法施行細則》第37條第1項第2款及第39條第1項第2款所設的要件並不違憲,但卻未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來訂定,即就健保停保及復保等權利義務關係重要事項逕為規範,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不過,停復保制度既然屬於重要事項,就應該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來規定,因此有給予2年的檢討期。換句話說,目前旅居國外、受影響的台灣人約56萬人,返國後仍須依照施行細則規定,辦理停保跟復保。

據了解,2015年至2019年,平均每年有約近5.7萬人有返國並使用健保就醫,每年平均金額約3.5億元,前2年因為疫情關係,返台使用健保就醫者反而大幅度降低。

▲司法院憲法法庭書記廳長許辰舟(左)與新宣處長兼發言人張永宏(圖/司法院提供)
▲司法院憲法法庭書記廳長許辰舟(左)與新宣處長兼發言人張永宏(圖/司法院提供)

為解決旅外國人回台爽用健保的問題,政府於2012年間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規定民眾辦理出國停保,於返國復保後應屆滿3個月,才能再次辦理停保。

李姓女子自2002年間長期居留國外,每年農曆春節才短暫返國陪伴父親過節後即出境。健保署通知李女依規定辦理復保,李女沒有處理,健保署於2016年核定李女復保、停保日期,並要求李女繳交復保至停保期間的健保費。

李女不服提審議、訴願遭駁後,改提行政訴訟,結果也遭法院駁回確定,她再向大法官聲請釋憲,主張新修正的規定已侵害人民權益,不符合比例原則,希望大法官宣告相關規定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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