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食品 明年元旦強制標示

為避免民眾誤解「健康食品」保健功效是藥品療效,食品藥物管理署昨(三十)日預告訂定「健康食品應加標示事項」,依產品型態不同,應標示「非藥品」、「不具療效」醒語,及產品均應標示「用量提醒」。預計明年一月一日實施,違者可開罰三萬至十五萬元。 食藥署食品組科長周珮如表示,目前健康食品約四百多種,包括膠囊、錠狀,或乳品、麥片、粉狀、雞精等,僅供保健用,不具醫療效能。她指出,常有業者把健康食品當減肥藥賣,或宣稱可治療病症,不僅誤導民眾,還可能延誤病情。 周珮如舉例,像養樂多產品,一天只需喝一百CC就能達到促進腸胃蠕動效果,多喝恐造成醣類攝取超標。因此,此次預告草案中也明訂,若是膠囊及錠狀產品,須標示「本產品非藥品,僅供保健用,罹病者仍需就醫」字樣;若非膠囊及錠狀產品,須標示「本產品僅供保健用,不具醫療效能」字樣。 此外,針對用量上提醒,不論是什麼型態的健康食品,都得標示「請依建議攝取量食用,多食無益」等字樣。食藥署表示,草案將展開六十天評論期,蒐集各界意見,上路後若發現違規者,將開罰新台幣三萬至十五萬元,產品回收改正。 食藥署提醒業者,把握緩衝時間及早因應準備。對於法規生效日(一○七年一月一日)以後才取得健康食品許可證者,均應依規定標示,並無緩衝期;而法規生效日以前已取得健康食品許可證者,緩衝期半年,產品明年七月一日起製造者,均應依規定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