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運部隊7990元洗衣機回家 前金防部少將遭重判12年
前陸軍金門防衛指揮少將參謀長林帝志(現已改名為林承家),藉職務之便,涉嫌侵占部隊公有價值7,990元的洗衣機,為掩蓋犯行還將洗衣機送給不知情的好友,被識破後毫無悔意,又將責任推卸給下屬,法院依侵占公用財物罪判處12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3年,可上訴。
據判決書指出,林帝志於民國106年7月至108年10月期間,擔任陸軍金門防衛指揮部少將參謀長,106年12月林帝志得知金防部要為官兵採購洗衣機,便主動提議為副參謀長鄭有為添購洗衣機。金防部後勤處購入10台洗衣機後,林帝志指示下屬將其中1台洗衣機放在他的辦公室,等鄭有為回金門後再交給他,但之後得知鄭有為無更換洗衣機意願,就在107年1月要求下屬把洗衣機寄回自己台南住處。
半年後事情曝光在內部傳開,林帝志為掩人耳目,107年6月自掏腰包8千元給下屬,稱「部隊裡有人要害他」,交代下屬購買同款價格7,990元的洗衣機,並提醒不能被部隊的人發現。接著將運回台南家中的洗衣機再運回金門。
108年10月林帝志被爆出私吞公款,在偵查期間為了掩飾犯行,他又將洗衣機運給不知情的陳姓友人,稱是自己送的並要友人簽下「洗衣機存放證明書」,以此證明洗衣機在1年多前就交予陳姓友人,最終被調查局識破,至陳姓友人住處查扣洗衣機。
法院審理時林帝志辯稱,下屬搬錯洗衣機,誤將部隊洗衣機寄回他台南家中。法院傳喚相關人士出庭說明,蘇姓和呂姓下屬表示當時林帝志交代寄回的物品是茶盤,當下因貨物很重覺得奇怪但也不敢多問,且寄送公物回台灣都會使用軍機託運,但洗衣機運送時都是走民間物流,因此推斷應是私人物品,可見林帝志有侵占意圖;陳姓友人則表示當時林帝志傳訊息說「要送他」、「拜託他收下」。
法官認為,林帝志身為金防部少將參謀長本應忠於國家與軍職,卻以重要職務之便,做出公私不分、將職務所管領公用財物侵吞入己之行為,犯後毫無悔意,還試圖掩飾、協請他人圓謊,到審理終結前均不認罪,猶為不合情理之辯解,其犯後態度明顯失當。
法院指出,林帝志侵占洗衣機金額僅7,990元,不正利益為5萬元以下,得依貪污治罪條例規定減刑,同時考量林帝志家庭、經濟等因素,且洗衣機已發還金防部,依侵占公用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3年,可上訴。
陸軍司令部108年決議處分林帝志大過3次、記過9次及申誡1次,並核定撤職並停止任用3年。林帝志不服處分,興訟要求撤銷懲罰處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因刑事訴訟未確定,去年裁定停審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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