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染病防治法》政院修法 防疫補償申請期限延長2年

Covid-19疫情緩解,衛福部考量保障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以及為照顧受隔離者、檢疫者而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家屬的權利,行政院會今(5/18)通過《傳染病防治法》第74條之1修正草案,將防疫紓困條例原6月30日施行期滿,修法增訂條文,讓條例施行期間屆滿後的2年期間內,仍得申請防疫補償。

衛福部疾管署副署長羅一鈞於院會後記者會說明,考量入境檢疫及接觸隔離等措施係於111年10月起陸續取消,其防疫補償請求權之2年短期消滅時效,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屆滿前尚未完成。

羅一鈞表示,為使該等防疫措施相關補償的時效完成之日一致,以保障該等民眾申請防疫補償的權利,此次《傳染病防治法》修正增訂第74條之1,將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屆滿前,請求權時效尚未完成的防疫補償申請期限延長,於該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屆滿後的2年期間內,仍得申請防疫補償。

羅一鈞指出,依據特別條例第3條第一項規定,補償對象包含經各級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以及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者、檢疫者而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之家屬。

行政院發言人林子倫轉述,行政院長陳建仁在院會中表示,衛福部考量《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將於2023年6月30日施行期滿,為保障符合該條例申請補償要件民眾的權利,於《傳染病防治法》增訂第74條之1規定,將請求權時效尚未完成的防疫補償,延長申請期限到該條例施行屆滿2年內,也就是2025年6月30日前仍得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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