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化環評開發案空污增量抵換制度 施工及營運淨增量皆須抵換
為利審查環境影響評估開發案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增量抵換方式有一致審查原則,並提供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參考,環境部於今(一)日修正發布「環境部審查開發行為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增量抵換處理原則」。
環境部為廣納各界意見及環保團體關切議題,已邀集相關部會、環保團體、開發單位以及縣市政府共召開八場次研商會議,並依各界建議修正抵換處理原則,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 擴大抵換適用對象:將施工期間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增量納入抵換處理原則規範。
二、 訂定抵換優先順序:開發案屬固定污染源者,應優先以固定污染源進行空氣污染排放量增量抵換,抵換不足者才能採用移動污染源(車輛汰換)、逸散源減量及其他減量來源。
三、 多元抵換來源:新增園區導入低污染運輸車輛、施工機具取得清潔排放自主管理標章、認養空氣品質淨化區之作為抵換使用,刪除離島抵換措施。
四、 抵換由近而遠:明定開發行為執行空氣污染排放量增量抵換來源地點擇定優先順序(同縣市、同空品區、鄰近空品區上風縣市),以及差別抵換比例(同縣市1:1.2、同空品區1:1.3、鄰近空品區上風縣市1:1.4),落實開發污染就近抵換。
環境部表示,現行抵換處理原則包含固定污染源、移動污染源及逸散污染源等抵換來源,由開發單位出資協助既有公私場所改善空氣污染,並藉此取得一定比例之污染減量抵換額度,統計一○八年迄今,環境部審查之開發案計一三二件,開發單位開發行為空氣污染物總增量約一萬五百公噸/年,經抵換後淨增量降約二一五○公噸/年,抵換減量幅度約┌八成,顯示藉由抵換制度,可有效減輕新開發案對環境之影響衝擊,預期透過本次修正抵換處理原則,可使抵換制度更趨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