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豐銀向蔡友才求償57億元 北院判駁回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7日電)前兆豐金董事長蔡友才涉兆豐案被檢方求刑12年。台北地院11月間僅依偽造文書罪判刑9月。兆豐銀另向蔡友才及前總經理吳漢卿民事求償57億餘元。北院今天判決駁回。可上訴。

美國紐約州金融服務署(DFS)於民國104年間對兆豐銀紐約分行金融檢查,105年間認為金檢報告有缺失,卻不開董事會或向董事報告,故意隱瞞,重罰1.8億美元(當時約新台幣57億元)。金管會也因此對兆豐銀處罰鍰1000萬元。

蔡友才被控在兆豐銀重罰消息未公布前,脫手持股獲利,另設鑒機公司,藉核貸潤泰集團收受服務費新台幣2.25億元洗錢到海外隱匿。台北地檢署於105年間依涉違反證交法、金控法、洗錢防制法等罪起訴蔡友才,並求刑12年。

台北地院審理後,11月底依偽造文書罪判蔡友才9月徒刑。北院認為,蔡友才處理核貸案未違反金控法,成立鑒機公司不構成背信,兆豐銀被裁罰也非證交法重大消息,判決蔡無罪。

兆豐銀另對蔡友才與前總經理、前代理董事長吳漢卿提出民事訴訟,求償57億695萬餘元。兆豐銀主張,蔡、吳怠於維護公司利益,導致公司被美國紐約州金融服務署處罰1.8億美元,並被金管會裁罰1000萬元,2人未善盡管理人注意義務。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兆豐銀舉證不足以證明蔡友才、吳漢卿於作成決策前,有出於惡意的目的、存有重大利益衝突關係、處於資訊不足濫用裁量、奪取公司利益等事由,難以認定2人未善盡管理人注意義務,判決駁回。全案可上訴。(編輯:李亨山)109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