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少性剝削條例修法/下載是否算重製 加重刑責無共識

藝人黃子佼持有兒少性影像,檢方調查後予以緩起訴,引發熱議。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司法法制委員會昨審議「兒少性剝削條例修正案」。在加重刑責上,衛福部認為,只要「下載」兒少性影像,就視為「重製」,需負起相關刑責。但部分立委表示,這與「智慧財產權法」等其他法案對「重製」的定義不同,該條文尚待朝野協商。

「兒少性剝削條例修正案」法案原文五十四條,朝野立委針對其中廿四條文提出卅六個修正版本,歷經二日審議,昨天僅通過四項條文、五項條文維持原案,十七項條文保留至朝野協商。

在兒少性影像刑責部分,兒少條例第卅六條規定,拍攝製造兒少性影像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一百萬以下罰金;持有兒少性影像者則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少立委認為,刑責過輕,提案要求加重刑度。

對此,法務部參事汪南均持反對意見,他表示,現代3C電子設備普及,兒少幾乎人手一機,拍攝、製造性影像非難事,如果刑度提升,無意之間觸法,即無緩起訴、緩刑空間,這將影響兒少相關保護措施。

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長謝靜慧舉例,近期中部某高職男學生洗澡時互拍私密處,在未經對方同意下,於網路傳散,雖無剝削對方的犯意,卻符合去年修法後的性剝削構成要件,刑度已高,還需移送地檢署,「兒少條例應著重在前端的封網、被害人保護等內容。」

衛福部版本草案中,將性影像「重製」視為兒少性剝削,民眾只要「下載」兒少性影像,就屬重製,並負起相關刑責。不過,立委蔡易餘等指出,重製定義不清,將出現認定問題。由於審議後,立院與行政機關並未形成共識,此條法案交付朝野協商。

此外,跨黨派立委修正案版本提到,應針對違反兒少條例的加害人,給予強制治療,以減少再犯率。衛福部部長薛瑞元指出,目前並無證據支持兒少性剝削患者經醫學治療,可降低其再犯率,建議交由司法處理,以免浪費社會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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