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收費標準 未來改以年齡認定
記者陳柏翰/台北報導
過去國內文教及康樂場所之收費規定,多以兒童「身高」作為收費認定標準,違反平等原則。因此,衛福部指出,已修法針對國內大眾交通運輸、文教設施、風景區與康樂場所,改以「年齡」為標準。
衛生福利部表示,為進一步與國際接軌,我國制定《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並於去年辦理為期 1週的首次國家報告之審查,並形成 98項結論性意見,將成為政府增進兒童權利之重要指引。
衛福部政務次長呂寶靜表示, 「遊戲」是孩子們學習與發展重要的媒介,也是兒童應享有的權利,在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都有明定,因此,所有兒童休閒、娛樂以及遊戲權益,都應該予以保障。
然而,以往國內文教及康樂場所之收費規定,多以兒童「身高」作為收費認定標準,違反平等原則。因此,衛福部已修法針對國內大眾交通運輸、文教設施、風景區與康樂場所,改以「年齡」為標準,提供兒童優惠措施,並提供未滿一定年齡之兒童免費優惠。